第三节 水资源资产市场
一、水资源资产市场简要分析
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资产市场是非常必要的。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水资源资产市场的培育提供了背景;其次,建立水资源资产市场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我们的目标在自然资源使用分配中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使用者付费”经济原则,第三,水资源资产市场是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的必然产物,也是水利经济走向顺利循环的关键。
水资源资产市场除了具有商品市场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水资源资产市场的垄断性与广阔性,这就决定了水资源资产市场不可能放开,不完全的市场,培育水资源资产市场只能是在政府调节下的有步骤地进行;其次,水资源资产市场的双重性,水资源具有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双重性,因而水资源资产市场也具有双重性;第三,水资源资产市场失效性,主要表现在节水效益的外部性及其水资源的保护方面;第四,水资源资产市场交易所有权恒定性,水资源资产市场中水资源所有权是不变的。
由于水资源资产市场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水资源资产市场交易原则具有特殊性。勿庸置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资产市场交易规则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外,如公平竞争机制、供求平衡机制和价格决定机制等,还必须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持续性原则,水资源开发利用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且还必须着眼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整体效益原则,水资源交易时,应着眼于社会经济环境整体利益,达到整体效益最佳;社偿性原则,在水资源交易时,应该对相应的付出或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承受性原则,水资源价格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二、水资源资产价格
(一)水资源资产价格分析
1、水价的沿革及现状
(1)水价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水费经历了多个历程。1965年,水利电力部制定了《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虽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但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未能在全国执行。由于长期采取无偿供水或低价供水政策,导致水利工程维修管理、设备更新费用严重不足,许多单位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同时不利于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造成严重的水资源浪费。1979年,水利电力部在广东省东莞召开了全国水库养鱼与综合经营座谈会,会上针对如何加强我国现有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水费的征收和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讨论,水价问题开始步入正常轨道。1982年2月水利部向国务院呈交了《关于核定水费制度的报告》,报告指出,制定水价应以供水成本和利润为依据。1984年7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纪要提出“要修订水费标准,拟定全国征收水费的原则,对提高水费以后发生困难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补贴,宁可将水费补贴在明处。”1984年冬水利电力部拟定了《重新核订水利工程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上报国务院,1985年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发〔1985〕94号文《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全国遵照执行,此后许多省市都对供水成本进行了测算,并拟定了水费改革方案。1994年,水利部以“水资政”(1994)553号文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报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报告》,第四条指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单个工程逐一核定。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水利产业政策》,规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交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受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自此,水价收费有规可循,并逐渐步入正轨。
(2)我国水价现状
我国农业水利工程现状水价和省会(直辖市)城市水价见表9-3-1和表9-3-2。


2、水资源资产价格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水资源资产价格(下简称水价),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
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是在完全适应市场的结果。目前,水资源市场存在许多问题,概括而言,首先,观念陈旧,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长期受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传统观念影响,认为水资源特别是天然水资源是没有价值的;其次,水资源各级市场问题较多。水资源市场可分为第一市场、第二市场和第三市场。第一市场指水资源商品原料市场,它是在水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分离情况下产生的,是所有权实现的市场;第二市场指从事水生产、处理和水事务服务的水工程企业向社会直接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三市场是指消费市场。目前,第一市场由于价值观念尚未完全转变才产权不清晰,在经济生产实践中基本无市场;第二市场由于事(业)企(业)未分,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商品水资源生产经营者还很少;第三,市场则水价偏低,造成水资源浪费极大
我国水价形成机制还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充分地考虑水资源本身的价值,水资源本身具有价值,此价值的产生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所确定的,在水价确定时,完全没有考虑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国家所有权的丧失,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市场调节机制失灵,使水价缺少一个部分。第二,水价不能反映水资源资产的供需状况,长期以来,忽略了水资源资产的商品属性,水价不能随水资源资产供求变化进行调整。第三,补偿不足,一些应该进行折算的部分内容没有进行折算,如在农业按供水成本收费,其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使得现行水费标准不到供水成本的一半。城市水价构成中,主要只考虑了净水成本补偿,对供排水和污水处理成本补偿不足。
(2)供水价格偏低
由于水价形成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水价偏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普遍偏低,亏损程度严重。1999年中央水利工程干渠首供水价格平均每吨1.5分,每吨亏损1.8分左右;地方水利工程斗渠出口供水价格平均每吨3分,每吨亏损1.7分。1999年全国36个大中城市生活用水价格平均每吨1.14元,总体上为保本经营,但部分城市供水亏损。现在引黄灌溉的水价从0.006元/立方米到0.056元/立方米,平均不足成本的25%,引黄1000立方米的水费只值一瓶饮料的钱,难以调动用户节水的积极性,造成水资源极大浪费。
(3)水价管理混乱
供水管理混乱,是不合理的管理体制引起的。表现在水价价格的管理多层次,如农业灌溉斗渠(国有水利工程与农民集体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以上供水由国有水管单位管理,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斗渠以下供水由乡村集体组织自行管理,水费由基层管水组织或乡村干部按亩计收。同时,一些政府部门存在监督不力,乱加价、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将水费计收作为有偿服务行为,收入当作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有的地方政府将水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调控。由此出现了各种不正常现象:收费难,拖欠水费甚至拒交的事时有发生,清理行政事业收费时往往被列为清理和审查对象,导致水费标准难以达到合理水平,且水费难以落实到水管单位使用;
(4)缺乏激励制约机制
高效的节水机制至少应该包括:经济激励(惩罚)机制、水权交换机制、合理调配、规划、高效配置机制和交换机制,现行的水价政策不利于上述机制的形成,如目前的灌区收入主要依靠水费,在固定的价格条件下,水费的收入取决于供水量的多少。一些灌区为了获得较多的收益,甚至鼓励多用水,有些灌区虽然节约了水,但被无偿地调给其它部门,无利可图,严重地影响了节水积极性,不利于节水机制的形成。
(5) 农民脆弱的承受能力导致水价提高困难
由于工农业剪刀差的存在,农民的收益相对较低,客观上形成了农民的承受能力极其低下。根据有关学者的推算,一些地区一亩地收益在200元左右,其中不包括农民所投入的劳动,如果将农民的劳动折价计算在内,种地的收益实际上是一个负数。如此低的承受能力,不可能承受过高的水价冲击,这是农业水价不能提高的最根本原因。
(6)缺乏科学的水价体系
现有的水价体系,没有充分地考虑各地水资源状况,缺乏调控的能力,导致地表水、地下水等价格比例失调,难以刺激地表水、地下水及降水等联调,导致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
三、水资源资产水价政策
建立科学的水价政策,是水资源资产得以高效利用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针对水价存在的问题,以水价改革为突破口,建立良好科学的水价体系和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在制定水资源资产水价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水价的形成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将水资源资产看作是具有准商品属性的物质;其次,水价的制定要站在社会经济的角度,不仅要考虑水利和城市供排水事业发展,同时要考虑水价的经济调控作用以及对污染防治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要在WTO原则的条件下,水价有利于提高产品竞争力;第三,将水价制定与水资源管理体制、供水设施、科学的节水技术密切结合。
2002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改革水价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水利工程一般兼有防洪、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功能。水利工程各项开支,应区分性质,分类补偿。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成本费用通过制定商品价格予以补偿。要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范价格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二)完善水利工程供水折旧、维修费的使用方法,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水管单位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灌溉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不合理的成本开支,降低供水成本。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费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三)改革城市供水管理体制,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大中城市要逐步实行供水厂网分开的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集约化经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会,接受民主监督。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同水费一并收取,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原则,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水平。
(四)改革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改造供水渠系和计量设施,加强农业水价的管理和监督。要逐步理顺供水体制,减少农业供水的中间加价、收费环节。同时,加大农业灌渠改造的投入,减少水的流失和渗漏,并逐步完善计量设施,实行按用水量计量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农村水价纳入管理范围,合理核定到农户的最终水价,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管理透明度,强化监督检查,取消各种搭车收费和加价,切实减轻农民实际的水费负担。
(五)强化水资源的分配和管理,实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科学水价制度。对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用水定额,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对于浪费水资源行为,要按照水资源浪费的数量实行惩罚性水价。
(六)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和办法。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用经济手段制约用户随意打井取水和滥用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具体实施意见包括:
(一)提高城市用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用水和水利工程供工业、城市自来水厂用水价格,均要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调整到合理水平。(1)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凡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逐步将征收标准提高到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水平;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尽快开征。(2)水利工程供工业、城市自来水厂用水价格要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中央水利工程水价调整方案由国家计委制定,地方水利工程水价调整由各省(区、市)按上述原则分散决策,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3)目前仍无偿供水的水利工程,2000年都要核定供水价格,实行有偿供水。
(二)妥善处理农业水价改革与农民承受能力的关系。农业用水价格也要在清理整顿中间环节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要注意农民的承受能力。可以考虑对农民采取核定合理灌溉用水定额,定额外用水较大幅度提价的办法。农业水价的具体改革方案,国家计委、水利部和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待国务院批准后再下发各地执行。
(三)水价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情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同时,要配合水利、建设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水价政策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以提高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的认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著者认为,国家计划委员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还不完善,需要加以补充。在完善时应该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修改原有《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尽早出台且实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水价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新办法水价制度体现市场经济运作原则,做到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体现一般商品的价值规律。;
b 适当考虑供求关系,采取市场调节,允许部分地区,在适当部门监控条件下,按供求关系调整水价,实行动态水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c改革现行的水价制度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物价主管部门管理水价的核定、审批和调整,水管单位的收入是经营性收入,严格按照财会制度使用管理;
d 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确保地表水、地下水及降水联调机制顺利实施。如对于河水灌区,为了充分利用水资源,充分利用地下水进行灌溉,适当提高地表水资源价格,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的比价足以刺激地下水资源开发为限,对于地下水资源溃乏而地表水资源丰富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地下水资源价格,确保地表水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
水价改革具体实施步骤:
a制定合理的目标水价,合理的水价包括水资源本身价值、水资源开发利用成本及供求关系条件下的适当利润,
b分步骤实现目标水价,水价联系千家万户,水价的改革必须积极稳妥,为了避免由于提高水价而引起的诸多矛盾,建议水价的调整采取渐进制,即每年适当提高水价,渐渐增大承受能力;
c规范收费体制,如实施统一收费,部门协商分配等。
d国家或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做好渠系配套,特别是分水口应该有适当的计量设备对水资源使用量进行核定,国家、地方、农民投资加快配套,给调整水价创造条件,同时把提价和节水增效结合起来,水价高,用水少,群众也易接受。
四、承载力水价模型
通常认为,水价构成的基本公式如下:
水价=水资源本身价值+水生产成本+正常利润+污水处理费 9-3-1
著者认为,它是从经济的角度来定义的一个基本公式,目前普遍采用。但这个公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也存在缺陷,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对水资源的供需情况没有充分地考虑,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存在很大的差异,供需矛盾差异大,一些地区水资源丰富,而大部分地区供需矛盾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套用9-3-1公式进行计算是不合理的。为此著者提出了水价制定公式组。公式组有两个公式组成,其中,第一组与9-3-1相同,它适用于水资源丰富、供需矛盾不尖锐的地区。另一个称为承载力水价法。其具体公式如下:

所谓的承载力水价,就是考虑用水者承受能力的水价。承受力是制定水价的重要指标,水价只有在用户承受力范围之内,用户才能接受,如果水价超过承载力,就会引起各种问题,如生活用水,引起居民的不满,甚至引发居民的偏激行为,影响社会的稳定。再如,农业水价超过其承受里,一方面农民心理承受不了,对政府产生各种议论甚至不信任,导致系列社会问题发生,另一方面,农民可能不再使用水,使水资源不能充分发挥效益,第三,影响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水价过高,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导致产品降低了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农产品出口遭受阻力,农民收入下降,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等。
所谓的承载力计量因素,就是用来制定承载力水价时考虑的指标,对于居民用水而言,A1是可支配收入,可以通过统计年鉴来查找;对于工业用水来说,A2为是工业企业的生产总值;A3农业生产成本。
Ki系数的含义是:K1是水费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K2是是水费占工业生产总值的比例;K3是水费占农业生产成本的比例。所占比例的确定采用统计调查的方式获得。
一般认为,K1为3-5%比较适宜;K2<3%时,将引起工业企业用水量的重视,K2<6.5%时,引起企业对节水的重视,K2<8-10%时,促使工业企业节约用水,并主动开展污水资源化、减污增效;K3以20-30%为宜,如果是亩产值,其值为5-15%较为合理,若是灌溉增产效益,其比例以30-40%是合理的。
承载力水价公式适用于缺水地区。运用该公式所计算的价格要比9-3-1所计算的要大。其差值不能作为水利部门的收入,应该上缴国家或地方政府,用于水资源有关的投资。
如果K取最高值,此时的水价为最高承载力水价,他是水价的极限,实际水价不能超过这个数值,他可以作为水价调整的最高目标。
五、WTO条件下农业水价调整
我国已经迈入WTO大家庭,WTO对我国国民经济将产生重要影响,今后,我国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必须充分考虑WTO这个重要因素,农业水价的调整也不例外。
农业水价我们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农业水价研究视野教狭窄,大部分局限于水利经济范畴,没有将其放在社会经济环境、国际国内极其农业发展的大背景条件下进行深入探讨。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化,必须对农业水价进行政策性调整。在目前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农业水价的调整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遵循WTO规则原则,农业水价调整必须有利于提高我国农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有利于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2)承受能力原则,农业水价调整必须在农民的承受范围之内;(3)节水高效原则,节水高效农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抉择,农业水价的调整必须有利于节水高效农业的发展,(4)遵循水利经济运行规律原则,农业水价调整必须遵循水利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农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上述四个原则是一个整体,不能只顾及一个原则而忽视其他原则。本文着重探讨WTO条件下农业水价的调整。
WTO条件下制订农业水价政策,不能局限于水利经济的本身,而应该着眼于对我国政治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农”(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更直接地说农业水价调整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研究结果表明,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为了遵守谈判承诺,我国农业市场将发生新的变化,进而影响农业水价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一是减让关税,中国农产品平均关税由目前的19%降至到2005年的17%,其中重要农产品降到14.5%,除大宗农产品外,大部分农产品进口将取消数量限制,实行单一关税;二是放开部分农产品市场,逐步扩大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大宗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量;三是取消出口补贴,不对任何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棉花等产品进行出口补贴;四是逐渐消除国营垄断;五是执行WTO动植物检疫标准(SPS)。
上述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们的农产品必须具有足够大的比较优势才能获得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可实际上,我国的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价格不仅不占有优势,相反却处于明显的劣势。

从表9-3-3可以看出,我国的农产品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当前我国小麦、玉米、大米、大豆、白糖、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分别高出国际价格水平的17.3%—132.6%。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这些农产品的涌入将对我国同类农产品生产形成强烈的冲击,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国内稻谷、小麦、棉花、羊毛、植物油等农产品减产幅度在1.4%-37%。这样将造成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就业机会,为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
在这样的国际农业大背景条件下,如果不采取综合措施,依靠提高大幅度提高农业水价来解决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问题是不可取的,因为农业水价提高之后,提高了农业生产成本,使本来已经脆弱的大宗农产品竞争力更加脆弱,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在WTO背景条件下,单独提高农业水价的不利于农业的健康发展。
把握WTO条件下农业水价调整方向,需要充分利用WTO规则,为此,我们必须十分了解和运用 “绿箱”政策(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和“黄色”(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将其用足用好。WTO《农业协议》规定,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承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者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的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属于“绿箱”措施。其中与农业水价密切有关的规定包括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道路、市场、港口、供水、防洪、及环保项目的建设等)项目中,该协议规定,对于资金支出只能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用于对农业生产者提供直接的先进补贴。根据此协议,为了增加我国农业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农田水利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应该主要由国家投资,农民不应该承担过多的基础性公益性任务,因而在农业水价制定和计算上,国家投入资金的部分不应该再记入农业水价范围内。
分析WTO国家农业水价的现状对我们制订农业水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许多加入WTO国家,为了增强农业的竞争力,常常对灌溉用水实行补贴,工程投资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和水电、工业部门偿还。为此,我们查阅一些政府对灌溉用水补贴情况,欧洲各国补贴灌溉费用的40%,加拿大补工程投资的50%以上,日本补工程投资和维护管理费用的40—80%,印度大型工程补年费用80%,秘鲁补助大型灌溉工程的全部工程费用,坦桑尼亚补助全部工程投资和运行管理费,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补助全部工程投资和部分运行费用,巴基斯坦的印度河下游灌区,国家补助大部分工程投资。
研究我国农业水价改革的历史对于WTO条件下农业水价的调整是非常有意的。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94号文件),提出了农业水价改革原则和目标,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这目标一直没有实现,其中的原因值得我认真思考和分析。应该指出,影响农业水价调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在特定的历史环境条件下,怕增加农民的负担,农民负担过重是“三农”问题中重要问题,国务院早有文规定,农民负担不能超过上年纯收入的5%,由于认识的错位,增加水费就是增加农民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水价的调整,但这不是主要原因,影响农业水价调整的根本原因是农业效益低,农业属于弱质行业!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是一个负重的行业,承担了支持工业和城市的发展重任,巨大的“工农剪刀差”让农业承受了不应该的重负,长期的农业哺育政策,使得农业富予了更多“奉献”的内涵,可以预见,这种状况很难在短期内改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已经被农业哺育壮大的相关行业和城市,在WTO背景条件下,到了“报恩”的时候,返哺农业的时候到了!返哺农业的主要途径是加大农业的投入,加快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综上所述,在WTO背景条件下,对于农业水价应该进行政策的调整,应该将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作为农业水价调整的重要目标加以实现,农业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不能建立在提高农业水价上,应该建立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投资创新上。
六、 建立科学的水资源资产价格体系
从水资源的角度来考察,水资源有地表水、地下水、中水、污水和海水,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可以将水资源粗略地分为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渔业用水、航道用水、生态用水、环境用水等等,仅就上述水资源来源和用途进行排列组合,可以得出众多的结果,从理论上讲,如果每种用途的水都有一种水价,排列组合的后会产生多种水价,这是一个庞大的体系。
我们必须关注这种体系之间的协调,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因为科学的水价体系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们以工业用水为例,简要地说明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的必要性。对于工业用水而言,我们假设水源为地表水、地下水、海水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或者将污水作为自己的水源,此处含有中水)。为了简明起见,我们先假设工业用水的水源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如果地表水的价格低于地下水,并且水价足以影响的产品的成本时,生产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必然采用地表水,促进地表水的开发利用,反之,如果地表水的价格高于地表水,会加大地下水的开采,如果在地下水超采区,应该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地下水的价格,限制地下水的开采。
现在我们假设地表水和地下水为“一个”水源B,与之同海水相比较,道理是一样的,如果水源B的价格高,生产者在有条件利用海水时获利,肯定考虑海水的开发利用,如果水源B的价格极低,即便是生产者有条件开发利用海水,他也不会充分去利用,这样造成了水源B的浪费。
现在我们来考察水源B与污水之间的关系。如果利用水源B的费用高于污水处理回用(或者排污费用,即污水的价格)的费用,生产者必然想办法充分利用污水,加大污水的处理,不仅对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如果水源B的费用低于污水处理回用费用,则生产者会毫不犹豫地利用水源B,他没有积极性处理污水,甚至用水源B冲淡污水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导致清洁的水源B极大浪费。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不仅有利于水资源的高效利用,而且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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