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说明书-工程风险与保险

发表日期:2006-03-06 作者:刘仕钊 来源:网络收集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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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rchitecture,engineering insurance shows its importance more and more. This thesis analysesthe risk and how to manage it. It puts up with the concept of engineeringinsurance. Then it choosesseveral countries whose engineering insurance are more advanced (such asAmerica, England, Japan, and so on) to parallels their supervision, insurance category,premium, and with the compare of these, it gets the gap between our own countryand foreign countries. Based on foreign countries’ engineering insurancesystem, and the frame of our own country’s engineering insurance system are putup. It makes our engineering insurance system, standardization, andgeneralization.

Key Words: RiskEngineering Insurance

InsuranceSupervision

InsuranceCategory

  前 言

  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在我国有“三峡”工程、2008奥运场馆建设,在天津有津滨轻轨工程、海河治理工程,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工程都具有相同的特点:投资巨大、参与主体众多、组织关系复杂、建设周期漫长、经历环节繁多,因而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旦发生危险,便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的人员伤亡,不但会威胁到工程的顺利进行,甚至有可能导致工程彻底失败。工程保险作为一个最为直接的风险转移手段,可以有效将低风险程度,并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发生和风险的损失程度。

  目前,世界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期工程保险已迈入了专业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阶段,而我国的工程保险由于起步较晚,很不普及,工程保险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建设工程和建筑业中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我选择这个题目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工程保险以及它的相关制度,通过与其他工程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进行比较,来分析我国与他们的差距,找出不足之处,使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不断制度化、规范化、普遍化。针对这些问题,在本文中,我利用了比较的手法,找出了我国工程保险在监管、险种、费率上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工程保险的差距,并在论文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建立和发展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表明只有建立起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外资保险公司资金雄厚、电脑化程度高、费率较低、能给客户及时提供较为廉价的服务,这样一来我国的保险业竞争加剧。在我国入世之前的很多年,众多的世界保险大鳄,一直向往着中国之梦。很多统计数据都能充分说明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块令所有人眼红的“金矿”,而工程保险业又是具有广阔前景的行业,所以无论是中资保险还是外资保险,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究竟谁能把握这个市场,凭借的就是实力和机遇。所以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不断制度化、规范化、普遍化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和相关资料收集困难,在某些地方论述的深度及广度还有不足之处,请阅读本文的专家提出意见。

2003年6月

  目录

  第1章工程风险与保险……………………………………………………1

  1.1风险及工程风险概述…………………………………………………………………1

  1.1.1风险的基本概念………………………………………………………………1

  1.1.2工程风险………………………………………………………………………2

  1.2工程风险管理…………………………………………………………………………3

  1.2.1风险管理………………………………………………………………………3

   1.2.2风险的防范手段………………………………………………………………4

  第2章工程保险……………………………………………………………5

  2.1工程保险概述………………………………………………………………………5

  2.1.1工程保险的概念………………………………………………………………5

  2.1.2工程保险的特点………………………………………………………………5

  2.2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6

  2.2.1工程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建立…………………………………………………6

  2.2.2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7

  2.2.3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现状……………………………………………………7

  2.2.4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8

  2.3我国的工程保险……………………………………………………………………9

  2.3.1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9

  2.3.2保险责任………………………………………………………………………9

  2.3.3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11

  2.3.4免赔额…………………………………………………………………………12

  2.3.5保险期限和费率………………………………………………………………12

    2.3.6保险中介组织…………………………………………………………………13

  第3章中外工程保险监管的比较…………………………………………13

  3.1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13

  3.1.1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13

  3.1.2工程保险监管的重要作用……………………………………………………14

  3.2美国的工程监管制度………………………………………………………………15

  3.2.1美国对工程保险进行监管的目的与核心……………………………………16

  3.2.2美国工程保险监管的模式……………………………………………………17

  3.2.3美国工程保险监管的内容……………………………………………………17

  3.3英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18

  3.3.1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概况及特点……………………………………………19

  3.3.2英国工程保险监管的模式……………………………………………………20

  3.3.3英国工程保险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21

  3.4日本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22

  3.4.1日本工程保险监管制度概况…………………………………………………22

  3.4.2日本工程保险监管的模式……………………………………………………23

  3.5中外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24

  3.5.1我国目前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24

  3.5.2美、英、日三国与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比较………………………………25

  3.5.3对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启示…………………………………………………29

  第4章中外工程保险险种的比较…………………………………………31

  4.1工程保险的分类……………………………………………………………………31

  4.1.1工程保险是综合性险种………………………………………………………31

  4.1.2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31

  4.2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32

  4.2.1美国强制保险的主要险种……………………………………………………32

  4.2.2英国强制保险的主要险种……………………………………………………33

  4.2.3法国工程质量强制保险………………………………………………………35

  4.2.4德国的工伤保险………………………………………………………………36

  4.2.5FIDIC关于工程保险险种的有关规定………………………………………36

  4.3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37

  4.3.1信用保险………………………………………………………………………37

  4.3.2保证保险………………………………………………………………………37

  4.4国外工程保险险种对我国的借鉴…………………………………………………38

  4.4.1中外工程保险险种的比较……………………………………………………38

  4.4.2如何在我国开展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39

  4.4.3我国逐步进行开办的险种……………………………………………………39

  第5章中日工程保险费率比较……………………………………………41

  5.1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41

  5.1.1影响建工险费率的因素………………………………………………………41

  5.1.2建工险费率的组成……………………………………………………………43

  5.1.3建工险费率的确定……………………………………………………………43

  5.2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45

  5.2.1影响安工险费率的因素………………………………………………………45

  5.2.2安工险费率的组成……………………………………………………………45

  5.3日本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确定……………………………………………45

  5.3.1基本费率………………………………………………………………………45

  5.3.2时间系数………………………………………………………………………46

  5.3.3调整系数………………………………………………………………………47

  5.3.4实例……………………………………………………………………………47

  5.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合理确定……………………………………………47

  5.4.1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的必要性…………………………………………………47

  5.4.2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合理确定………………………………………48

  第6章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构建…………………………………………48

  6.1与国际工程保险相比我国工程保险的差异分析…………………………………48

  6.1.1与国际工程保险相比我国工程保险的差距…………………………………49

  6.1.2我国工程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51

  6.2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52

  6.2.1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52

  6.2.2发展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54

  6.2.3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56

  结论…………………………………………………………………………58

  致谢…………………………………………………………………………59

  参考文献……………………………………………………………………60

附录: 英文原文

中文翻译

  第1章工程风险与保险[1] [2] [3] [4] [5]

  

  1.1风险及工程风险概述

  1.1.1风险的基本概念

  1.风险的定义

  中国古代有句俗语,“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可见古往今来在人类所从事的任何经济活动中风险都是贯穿始终的。而人们对风险也有各种理解。有人认为,风险是人类活动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有人认为,风险就是不利的后果。多种多样的关于风险的定义也有助于增进我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在尹贻林老师主编的《工程项目管理学》一书中有对风险的最基本的表述:“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差异愈大则风险愈大”。[1]一般来说,风险应具备下列要素:

  (1) 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Risk);

  (2) 风险后果(风险本身Peril);

  (3) 风险发生的条件、情况、原因和环境(Hazard)。

  2.风险的本质

  在讨论风险的本质时,还应该明确风险的构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因素又可分为:

  物质风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教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

  (2)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它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风险的发生。

  (3) 损失,狭义的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而广义的损失既包括精神上的耗损,还包括物质上的损失。

  

  风险就是由这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可通过风险的作用链条[2]表示如图1-1。

  增加或产生 引 起 导致 这就是

  图1-1风险的作用链条

  由风险的作用链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风险、认识风险的本质以及对预防风险、降低风险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1.2工程风险

  风险因国家而异,同一件事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效应,不同的行业同样会有不同的风险。面对现代的经济环境,工程建设的规模日渐庞大,其内容也日益复杂多变,其面临的风险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增加。“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及移交运行各个阶段可能遭受的风险”。[3]各国的学者们为了进一步研究认识风险,对风险的分类有多种,在本文中,为了加强对工程风险的认识,我采用下面的分类方式。

  1.工程风险分类

  
如图1-2所示。

  图1-2工程风险分类图

  2.工程风险的特点

  分析现代工程项目的案例可以看出,工程项目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 风险的多样性。一个项目中可能有多种风险存在,例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自然风险、合同风险、合作者风险等,风险之间有复杂的内在联系。

  (2) 风险不仅仅在实施阶段,而且在整个项目生命期都存在。例如目标设计构思中的错误、技术设计中的失误、工程监理中的错误指令、工程施工环节中的环境变化等。

  (3) 风险的影响不是局部、或是某段时间或某一个方面的,而是全局性的,初期局部风险可能造成整个工程项目的重大损失。

  (4) 风险有一定规律性。工程项目的环境变化、项目实施有一定的规律性,所以风险的发生和影响也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预测和控制的。

  3.工程风险来源

  工程风险来源如表1-1所示。

  表1-1工程风险来源及其表现

  风 险 源

  表 现

  (1) 政府的政策

  (2) 资金筹措方式与来源机构

   

  (3) 项目组织内部

  (4) 设计错误

  (5) 项目环境

   

  (6) 合同条款的错误与混乱

   

  (7) 物资采购与供货时间

   

   

   

  (8) 工程价款估算或结算情况

  (9) 通货膨胀和信贷风险

  (10) 汇率变动

  (11) 不可抗力

  政府缩短基本建设路线

  资金筹措方式不合理,资金不到位,资金短缺

  组织结构选择不合理;指挥或沟通渠道不畅;制度不健全,纪律涣散,人员素质差等

  设计不充分不完善,规范不恰当,为考虑地质条件,未考虑施工可能性

  恶劣的自然条件、现场条件、气候与环境;地理环境不利

  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定义不准确、条款遗漏等,承发包模式选择不当,索赔管理不力

  制造质量不合格,运输或仓储的损坏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供货不足或拖延,数量错差,特殊材料和新材料的使用有问题,损耗和浪费等

  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不准

  市场物价不正常上涨,通货膨胀幅度过大

   

  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不可抗拒自然力

   

  1.2工程风险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高、规模大、工期长、影响广,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风险普遍客观地存在。伴随着建设规模或技术难度的不断加大,风险程度也日益增高,建设市场主体各方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风险。风险是潜在的意外损失,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很有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付出惨痛的代价,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任何一方出现危险,都有可能威胁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工程建设的彻底失败,但这诸多风险都是可以抵御的,因此,基于安全和经济两个方面的需要进行风险管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

  1.2.1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有目的地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活动来防止风险损失发生、减小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削弱损失的大小和影响程度,同时又要创造条件,促使有利后果出现和扩大,以获得最大利益的过程”。[4]

  1.风险管理的内容

  风险管理的内容(或称其为阶段)是:风险识别 风险分析与评价 风

  险处理风险监督

  2.风险管理的目标

  由上述的风险管理的内容,可以通过对工程风险的识别,将其定量化,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措施,以避免风险的发生;或在风险发生后,使损失量减低到最低限度。

  具体目标是:

  (1) 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获得成功;

  (2) 为工程建设创造安全的环境;

  (3) 降低工程费用使总投资不突破限度;

  (4) 保证工程总体按计划有节拍地施工、使其在实施中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5) 减少环境内部的干扰,使工程总体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6)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7) 使已竣工的部分的效益稳定。

  1.2.2风险的防范手段

  

  风险的防范应当是属于前面所述风险管理的阶段中风险处理这一阶段的范畴。风险的防范手段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最基本的手段,见图1-3风险的防范手段。

  图1-3风险的防范手段

  我之所以在这里提到风险的防范手段,是为了引出工程保险,让人们认识到保险是一个最为直接的风险转移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风险程度。对工程项目投保工程险是迄今采用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它借助保险制度对工程风险进行财务融通,将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和个人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运用其风险管理机制对工程项目各方提供保障,而不是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这样既增加了保险公司预测自己期望损失的能力(根据大数规则),又增强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2章工程保险[2] [6] [7] [10] [26]

  

  2.1工程保险的概述

  2.1.1工程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①。它是从财产保险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新险种,主要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工程保险可进一步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区分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工程项目中土建和安装部分所占的比例来确定的。二者的责任范围按针对的风险不同而相应地略有侧重,但基本上均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三者责任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工地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中可能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2.1.2工程保险的特点

  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领域,但是,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比仍具有显著的特点。

  1.风险具有特殊性

  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

   (1) 工程保险不仅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

   (2) 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裸露于风险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

   (3) 工程在施工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2.保障具有综合性

  工程保险针对承保风险的特殊性提供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有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部分构成。同时,工程保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过程中等各类风险的专门保障。

  3.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较为单一,而工程保险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方较多,包括业主、主承保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等,他们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成为被保险人。

  4.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相对固定的,通常为1年。而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工程保险保险期限的起止点也不是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5.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是,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不断增长的。所以,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2.2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

  现代保险的发展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14世纪发端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在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保险事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了一场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它不仅大大提高了原有生产部门的技术水平,而且开拓了许多新的生产部门。与此相适应的,全世界的保险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也在迅速扩大。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还表现在险种的增加很快,只要有可能发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地方,就有可能有相应的保险存在。再保险的发展也是一种表现,由于出现为数不少的巨额保险标的,是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保的。再保险的发展,使巨额风险有较多的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增强了保险公司业务的稳定性。

  2.2.1工程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建立②

  一般认为,工程保险起源于英国的锅炉爆炸保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856年,当时英国有许多旨在防止锅炉爆炸事件发生的工程师团体,但尚不签发保单;1866年,美国的工程师效仿英国在哈特福德市成立了哈特福德蒸汽锅炉检查和保险公司,收取费用,为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勘察服务,并在锅炉及机器损失发生后给与经济补偿。建筑工程保险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保险市场,第一份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单是1929年在伦敦建设跨越泰晤士河的拉姆贝斯桥(Lambeth Bridge)时签订的,这份保单可认为是开创了建筑工程保险的先河。1934年,德国设计了一种专门用于工程保险的保单,并慢慢的流通开来。而在工程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则是诞生在英国的工业革命时期,它是责任保险中最早兴起的险种之一。

  2.2.2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虽然工程保险至今已有很长的历史了,但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程保险才取得较快的发展。这主要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作为战争的主要战场之一,欧洲不少国家受到了很大的破坏,不但各种工厂和机器受到严重破坏,无数的建筑物也遭到了相当大的毁损,战后的满目疮痍,各国自然要大兴土木和恢复工业,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这为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战后大规模的重建过程中,业主、承包商等建设市场主体面临着难以承受的巨大风险,为转嫁工程期间的各种风险,需要设立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来提供保障,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工程保险业务应运而生并得以迅速发展。

  在国际组织出资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及工业、民用建筑的过程中,需要工程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工程保险制度在这些国家中逐步发展并推广开来。从国际趋势来看,工程保险将成为保险市场上的支柱性险种。被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作为施工合同条件重要内容之后,工程保险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

  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令》。如果雇主的过失是导致雇员遭受伤害的原因,雇主必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具有下列应尽义务:提供适当安全的工作场所,提供适当安全的工具,提供智力相对健全、身体健康的同事,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加以实施,告诫雇员工作中本身固有的和难以预见的任何危险因素等。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同时成立。

  1885年,第一张职业责任保险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在英国问世,随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在欧美开始兴起。20世纪初叶,又出现了独立的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真正得到全面迅速的发展是在20世纪60年代,从那时起,职业责任保险拓展深入到工程建设领域。

  为了推进工程保险行业的发展,1968年,在慕尼黑建立了国际工程保险协会(The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Insurance),这是一个非营利、关于工程保险方面的国际组织。

  2.2.3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工程保险起步较晚,是在80年代初期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中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的。由于政策原因,国家拨款的基建项目不参加保险,工程预算中也没有保险费,因此首先开展的是涉外领域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如承保外资、中外合资及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此外也针对地方集资或企业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展业宣传。

  进入90年代以后,工程保险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到现在也还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投保项目也主要是“三资”项目及部分重点市政工程。1994年《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把保险费增加到工程概算中,至此开始了国内建工险的发展。但到现在,不仅投保率低,而且险种也极少。1997年,上海、浙江、山东一市两省开始进行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从上海长宁区反馈的信息来看,内资项目投保率不足30%,其中投资金额较大的市政工程只占全部内资项目份额的15%左右。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而国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在目前体制下也大多不愿积极参加保险,保险意识淡薄。此外,国内保险公司业务形式单一,缺乏专业人才,服务质量差,理赔难,保费高,也严重影响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广扩大。值得庆幸的是,在我国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已取得部分突破,例如2000年1月,上海天安保险公司推出国内首创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获得保监会批准;深圳市率先建立针对工程设计的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的地方性强制规定等,无疑为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吹响了号角。③

  2.2.4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

  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经营经验丰富、技术精良,险种设计能力高强,自然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享有威望,成为各国保险业的先驱和楷模,因而发达国家保险业通行的科学经营方式便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运作方式。

  为了推进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康顺利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法规。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通常都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为保险业的企业法,是关于保险业的组织、经营、管理的法律;另一方面为保险合同法,或者称为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终止及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等规定的法律。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有关法律最令人关注。

  不同于大多数其他的保险类型,工程保险的保单没有一种现成的、标准的格式,由于不同的保险者所愿意承保的项目不同,而不同的投保者对于所要投保的项目也有不同的要求,加之由于工程类型和现场环境、承包商的等级、不同的免赔额等等因素的影响,都会导致工程保险的保单必需通过保险者和被保险者的协商才能够解决。

  国际上工程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的保险机构工程保险的范畴略有不同,工程保险可包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合同风险以及承包商设备保险、利润损失险/业务中断险、完工风险和行业一切险、十年责任险/两年责任险和潜在缺陷的风险等。

  2.3我国的工程保险

  2.3.1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工程险主要承保对象是民用、工业用、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各类工厂、矿山的机器设备安装。凡在工程进行期间要承担风险责任的各方,均可作为工程险的被保险人。具体内容见表2-1。

  表2-1我国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具 体 内 容

  保险对象

  (1) 利用外资或与国外合资兴建的厂矿企业、旅馆、贸易中心等土木建筑工程;

  (2) 合营企业、补偿贸易引进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

  (3) 国家引进成套设备的安装工程;

  (4) 我在国外承包的各项工程。

  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

  一切险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转承包人;其他关系方

  安装工程

  一切险

  除工程所有人、负责机器设备安装的承包人及转承包人外,还包括机器设备的供货人或制造人以及其他有关各方

  2.3.2保险责任

  1.责任范围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国际上通用的条款基本上是一致的,所负责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各项除外责任外,对所有不可预料的和突然事故引起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struction All Risks,简称CAR)。从承保建筑材料、设

  备、装修物料等,从标的物运到工地开始到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时止的整个建筑过程中,由于表2-2所列原因造成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2) 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All Risks,简称EAR)。承包各类工厂、矿山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从标的物运到工地开始到安装、试车验收完毕时止的整个安装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它的具体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大致相同,但对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引起的事故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表2-2我国建工险中所承保的损失

   

  损失成因

   

   

   

  建筑工程一切险

  自然灾害,如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山崩、冻灾、冰雹、雷电等造成的损失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等所造成的损失

  人为事故,如盗窃、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和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

  除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后,为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也可以投保。

  2.除外责任

  见表2-3。

  表2-3我国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除 外 责 任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核反应、附设或放射性的污染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自然磨损、氧化和锈蚀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物本身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的机器、设备、装置的失灵引起的损失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各种间接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损失合同

  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

  对被保险人所雇用的职工和家属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13条除外责任外,对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为纠正这些缺陷和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2.3.3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④

  1. 物质损失部分建筑工程

  见图2-1。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用的机器、安装及设备

  场地清理费用

  物质损失部分工地内现成建筑物

  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项目

  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场地清理费

  图2-1我国工程险中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项目

  2. 第三者责任部分

  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附加险,它对被保险人提供一种辅助性保障。

  (1)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在工程期间,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对工地及邻近地点的第三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和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由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即赔偿限额)的确定,应根据工程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工地现场及邻近地点的第三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的情况而估定。固定金额应按:(a)每个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b)人身伤亡总赔偿额;(c)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上均为每次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的一系列损失的赔偿限额)和总赔偿限额(指总保险金额)四种分别确定。

  (3) 加保“交叉责任”(CrossLiability);

   第三者责任现在投保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加保“交叉责任”。及保险公司对保单所载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均被作为单独保险的被保险人。任何被保险人造成其他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作为第三者责任赔偿,并且不再向责任方的被保险人追偿。

  3. 特种危险赔偿

  所谓特种危险赔偿,是指工程险保单列明的地震、洪水等特种危险所造成的各种物质损失的赔偿。这种赔偿的金额是在投保时,约定一个赔偿的总限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均不能超过该限额。这个总限额定多少,应根据工地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这类灾害的记录以及工程本身抗灾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为物质损失保险金额的50%至80%。

  2.3.4免赔额

   各项免赔额,是指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免赔额。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额内,保险人不予赔偿;如超过所规定的免赔额,则在扣除免赔额后赔偿。

  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危险程度、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和工期长短等因素,协商确定。我国关于免赔额的规定见表2-4。

  表2-4我国关于免赔额应掌握的幅度

   项 目

  免 赔 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包工程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安装项目

  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至2‰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建筑用的机器、设备、装置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用的机器、设备、装置

  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

  其余各保险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同)

  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

  特种危险

  一般在人民币5,000-20,000元之间

  2.3.5保险期限和费率

   工程险承保的是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的风险,它的期限系按整个工程的期限计算,由投保人根据工程计划确定。一般是一个工程只有一个保险期限。但对大型、综合性工程,由于其中各部分的工程项目是分期施工的,如投保人要求分期投保,经保险人同意后也可分别规定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责任的起讫。保险责任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期或自承保项目卸至工地时开始。其终止有以下几种界限,以先发生者为准:

  (1) 保险单规定的保单终止日期;

  (2) 工程建筑或安装(包括试车、考核)完毕移交给工程所有人时;

  (3) 工程所有人开始使用时,如部分使用,即该部分责任终止;

  (4)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被安装机器设备,如全部或部分是旧的,则试车开始时责任即终止。

   工程完毕移交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间。在此期间内,如发现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质量上有问题,甚至造成损失事故,工程承包人或机器设备供应人(或制造人)要负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投保人要求,并加缴规定的保费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可得到保证期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需要根据工作性质、工期长短、周围环境、免赔额的高低以及承包人经验等因素确定。

  2.3.6保险中介组织

  保险经纪人是受被保险人委托,是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从工程保险的复杂程度来看,经纪人的介入使得投保人得到更专业、全面的服务,也使保险的安排更加有效。由于所有承保人都希望了解所承保工程每一阶段的成本、进度、费用,以便对每一项风险进行评估。经纪人会收集工程所有技术信息,将信息整理后,制作成一份文件提供给保险公司,向保险市场介绍有关情况,文件将对项目、合同等做出清楚的解释,以便保险公司了解工程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承保该项工程。经纪人还可以指导客户如何处理保费,尽快得到保险赔偿等。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作用就是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投保人、保险人提供风险评估,公平鉴定、理算保险损失等,保证保险市场运行的效率。公估人的标准很高,必须熟悉保险知识,了解法律,了解工程项目的合同,掌握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熟悉发电、机械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3章中外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8] [9] [12] [16] [17] [18] [19]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保险乃至整个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家家新的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外资保险公司也纷纷涌入国内市场,保险公司开办险种不断增加,保费收入也成跳跃式上升。然而,与此同时,竞相降低费率、私自提高代理人佣金、保险经营不规范、市场混乱无序等现象也有增无减,因此,加强对工程保险业以及整个保险业的监管已刻不容缓。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负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现代保险业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和监督,并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保险监管制度,有力地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生活的安全。在本章中,我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模式做一番比较,来寻找我国的保险监管还存在的问题。  

  3.1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

  3.1.1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1. 工程保险市场的构成

  市场有着广义的市场和狭义的市场之分,工程保险市场也是如此。狭义的工程保险市场是工程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的工程保险市场是工程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工程保险市场一般由工程保险主体、工程保险商品和工程保险价格三个要素组成。一个完整的工程保险市场,其市场主体一般由投保人、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如图3-1所示。

 

  投保人:

  业主、承包商或涉及的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

  保险人:

  保险公司

购买

  监 管

  保险

  


  提 咨

  

  保险中介人:

  工程保险经纪人

  工程保险代理人

  工程保险咨询公司

  服 询监 管政府监管

  务机构

  

  图3-1工程保险市场构成图

  2.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由于工程保险的高风险性,保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的,而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必须对工程保险进行监管。其目的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防止保险欺诈;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在我国,目前及相当一段时期内前三者是主要的。

  通过对工程保险市场构成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工程保险的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工程保险市场各构成要素的监管。所以,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保险组织的监管、工程保险经营的监管、工程保险财务的监管和工程保险中介的监管。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和咨询公司,所以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的重点是在工程保险组织、工程保险经营和工程保险财务几个方面。

  保险组织的监管分为保险组织形式的监管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对保险经营的监管包括工程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工程保险费率与工程保险条款的监管、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禁止。保险财务的监管主要是对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以及各种保险准备金、公积金的监管。

  3.1.2工程保险监管的重要作用

  所谓工程保险监管,就是政府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对工程保险市场和工程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工程保险是保险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更应当加强其监管力度。首先,建筑活动不同于其他生产活动,建筑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量巨大,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息息相关,社会影响及其广泛,潜伏在整个建设期间的危险因素较多,建筑企业和业主负担的风险也较大,工程保险就是着眼于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和意外不测,从若干方面消除或补偿遭遇风险造成损失的一项特殊措施。其次,与其他行业一样,建筑行业在其实施建设行为当中必然受到各种各样风险的威胁,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因此,对它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和完善对工程保险的监管十分迫切。

  对工程保险进行监管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是制止市场无序竞争,促进工程保险市场良性发展的需要

  一般在保险业务增长较快的国家里,比如我国,其保险市场很容易会出现无序竞争,突出表现就是破坏性的价格竞争相当普遍,结果,不仅造成了工程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且扩大了经营成本,降低了业务质量和净保费,使得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最终损害了各家公司的根本利益。为了有效的遏制这种倾向的蔓延,国家必须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监管,以维护保险市场有序竞争。

  2.可以降低处理事故纠纷的协调成本

  工程保险是让可能发生事故的损失事先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来,事故处理就可以简单、规范,避免了无谓的纠纷,降低了事故处理本身的成本,参加保险对保险人来说,虽然将会为获得此种服务付出额外的一笔工程保费,但由此而提高了损失控制效率,使风险达到最小化。此外,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事故是不可预测的,这些事故可能会导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或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对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而相互扯皮。如果工程全部参加保险,工程的有关各方面都是共同被保险人,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约定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只有加强了对工程保险的监管,才能使这一切按部就班,无需相互追偿,从而减少纠纷,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3.2美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

  美国保险业仅有200多年的历史,但美国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无论从公司数量、业务种类,还是业务量方面来说,都是如此。特别是在过去的30年里,美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一直保持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这种地位。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其保险监管制度也比较完备,具有起自己的特点。美国的保险监管随着其保险业的发展走过了从初创、发展到日臻完善的较长的历史过程,至今已形成以州保险局为监管主体、以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以维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护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的监管体系。

  美国的保险种类分得很细,除为数不多的几家综合性保险公司既经营财产险业务,又经营寿险业务外,大多数保险公司属于专业化公司,其费率分得较细,厘定也较为科学,承保手续快捷简便。

  在美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三种保险推销方式,即直接销售、经纪人销售和代理人销售。代理人销售在美国保险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的代理人制度在上个世纪初已经相当完善了。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对美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中介人必须通过州政府的严格考试,取得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当保险公司与保户发生纠纷时,由中介人协调解决。

  3.2.1美国对工程保险监管的目的与核心

  1. 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概况①

  美国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其保险监管制度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也最具代表性。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保险监管体制是一种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体制,各州都有立法权和充分的行政管辖权,因此各州的保险业也均由其州政府直接监督和管理。各州政府主要通过制定保险法规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保险管理局来负责日常的管理监督事务。在州保险管理局中,最高执行官是保险监督官,由州长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设副监督官若干人,协助监督官实行监管。美国对保险的监管是很严格的,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为适应监管的需要,逐渐加强了对保险业的监管,建立了以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州保险监督机构为主的监管体系。

  除州政府外,联邦政府虽也参与对保险业的管理,但重点是放在对各州管理的协调和合作上。此外,美国还有不少同业组织,如美国保险协会和美国寿险业务员协会等,它们协助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管,在督促保险公司自律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2.美国对工程保险进行监管的目的

  美国保险监管的目的性非常强,虽然各州的保险法在具体内容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通过保险法所表现出来的保险监管目的却是一致的。

  (1) 保证保险机构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业是公众行业,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尤其是工程保险,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工程保险进行监管的首要目的是保证经营工程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促进其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律对保险机构的资本金数额、保证金的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及法定再保险等一系列关于保证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事项都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监管的核心所在。

  (2) 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条款是非常复杂的法律文本,通常由保险机构事先拟定,印于保单背面。而投保人对保险业务一般都比较生疏,不管是业主还是承包商,投保时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也很少进行仔细研究,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保险机构就有可能订立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或者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误解的文字逃避自己的责任,从而伤害投保人的利益。因此,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行为制定了严格的防范和处罚措施,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保险业合理经营、公平竞争。保险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为促进保险机构健康发展,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对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的费率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佣金进行监督管理,以促使保险机构合理经营,公平竞争。

  3.2.2美国保险监管的模式

  美国是实行保险业监管的典型国家,其保险监督和管理既广泛又严格。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监管范围来看

  美国的保险业监管几乎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对保险公司的成立、所经营的工程保险业务范围、工程保险费率、准备金标准以及工程保险合同格式和资金运用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在美国,新的保险组织创设要经过保险监督官的审查,并要从州保险监管部门取得批准公司设立的证书。注册后的保险公司必须向州保险监督官递交年度报告,汇报其资产、负债、投资、赔款及其他有关情况,同时接受保险管理当局的定期检查和费率管制。

  2.从监管形式来看

  美国保险业采取的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州政府是直接监管保险业的主体,其下设的保险管理局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制监管。此外,美国还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对各州的保险管制行为予以协调。

  3.保险监管的立法来看

  美国各州都有规定保险经营的保险法,内容包括公司设立及财务规定、保险费率、销售和索赔办法、税收和保险公司的重组清理。各州还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如限制保险人解约权利的法律等等。除州法律以外,美国的保险公司还要受到联邦政府法律和其他一些管理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辖。

  3.2.3美国工程保险监管的内容

  美国各州保险监管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在总的原则上是一致的。美国各州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5个方面。

  1.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营业许可

  各州都有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首先通过州政府的批准,然后,还要获得州政府的业务经营许可才能开业。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的要求和标准要比其他类型的公司高得多。一个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必须达到最低资本金和权益的标准,相互制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最低权益的要求,这些标准在各州是不同的。

  2.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各州的保险监管法规中有很多关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监督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常见的规定如包括准许资产、准备金、权益、投资、保险公司费用管理、报告和检查、保险公司的清偿等7个方面。

  3.费率管理

  美国各州对保险费率的管理不尽相同。概括起来,在费率管理上,有统一费率、强制性费率、事先报批的费率、备案使用的费率、公开竞争的费率及灵活费率等6种做法。由于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风险因素繁多,影响工程保险费率的因素也有很多,所以同一费率和强制性费率的做法在工程保险里并不适用。美国经营工程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是采用公开竞争的费率和灵活费率。

  公开竞争的费率又称作不需备案的费率,是一种最自由的费率。各保险公司不须向管理当局报备或报批自己所想采用的费率,然而,保险公司必须向保险管理当局报告费率规划及其理论依据。灵活费率则是一种既有一定自由度又有一定干预性的费率。保险公司费率可以在上下一定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在5%~10%之内,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必须报当地保险局批准。

  4.保单格式管理

  保单格式的管理是保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所以,各州从保护公众利益出发,要求各公司在保单使用之前必须报保险局批准。

  5.保险营销与客户保护

  各州都有关于保险营销和客户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内容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在保护保险客户的目的上却是一致的。其中有关代理和经纪人的规定,从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上对保护保险客户提供了保障。除此之外,各州还对保险营销中的不公正竞争、回扣和投诉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3英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

  英国是现代保险业的“鼻祖”,其金融保险业十分发达。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一度是经济和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战后,由于欧洲和美国、日本等国的急起直追,英国在保险市场的地位已今非昔比。尽管如此,英国仍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发达、最有竞争力的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中心之一。英国保险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其保费收入也是英国无形贸易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英国的大部分保险业务垄断在少数几家大公司手中。

  英国保险市场有众多的组织机构。按其组织和经营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公司;另一类是劳合社。目前有820家互助保险机构,保险业雇员231100人。1999年保费收入达1410亿英镑,其中寿险保费收入1060亿英镑,非寿险(含工程险)保费收入350亿英镑,仅次于美国、日本,居世界第三位。伦敦劳合社数百年来一直是世界保险中心,具有300多年历史的劳合社,与英国保险公司市场和保险经纪人市场一起构成庞大的英国保险市场。劳合社是一个由劳合社公司按照劳合社条款规定组织和管理的保险市场,作为一个组织本身并不承担任何保险业务,都是由参加该社并且取得会员资格的承保人办理承保的。以伦敦承保协会为代表的保险公司占有伦敦保险市场的另一半。伦敦承保协会是一个贸易协会,有83个成员公司,包括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为保险和再保险提供一个平台,年保费收入与劳合社各占伦敦市场的50%。

  此外,保险经纪人是英国保险市场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要以经纪人为媒介成交,其中劳合社业务的85%由经纪人提供,再保险业务则必须通过经纪人才能成交②。

  3.3.1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概况及特点

  1.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概况

  英国的保险市场是开放性市场,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宽松的政策。同英国保险业的悠久历史一样,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也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早在19世纪晚期,英国就颁布了《人寿保险公司法》,其后又几经修改,终于在1982年成为内容全面的《保险公司法》,这也是当前英国政府管理保险业的基本法。  

  贸工部署下的保险局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申请;调查可能成为非法经营业务公司的情况;对于新提名的公司董事长、主要负责人、经理及主要代理人进行审查;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各种报表;必要时根据法律行使干预权;批准保险公司业务的转移;撤销营业许可证。

  贸工部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保险法规和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先发出通知书通告该保险公司。若该公司在一个月内不纠正其违法行为或提出财务整顿计划,便会受到处罚甚至被迫宣布清理。

  此外,1997年成立的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是工党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的产物,负责统一监管英国金融、保险、证券行业,制定金融、保险、证券监管规则。在对保险业监管方面,它并不对保险公司的每一项活动进行监管,也不对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做出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取得金融监管服务局的批准方可在英国经营指定的保险业务。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英国还根据欧盟有关保险业的共同政策,列出了七种长期保险业务(类似于我国的人身保险)和17种普通保险业务(类似于我国的财产保险),规定保险公司不论经营何种业务,皆须事先获得批准。在英国,由贸易工业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英国贸易工业部特别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它还分别对保险公司经营长期保险业务应具备的偿付能力和经营普通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进行专门的规定。  

  (1) 对经营普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有偿付能力的规定。英国把在本国经营普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分为三类:(a) 本国公司,即总部设在英国的保险公司;(b) 欧盟公司,即总部设在欧盟其它成员国的保险公司;(c) 外国保险公司,即总部在欧盟以外国家的保险公司。对这三类保险公司规定了不同额度的偿付能力标准:第一类按实收保费总额来确定偿付能力;第二类在偿付能力上的要求是,其总资产应超过其在英国的负债;对第三类的要求是,其母公司的偿付能力应达到英国保险公司的水平,而且在英国还应有一定的存款。

  (2) 经营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偿付能力。这主要是指保险准备金不得少于其全部保单的赔偿责任和给付义务的金额。  

  英国一直认为政府不应干涉贸易活动,人们应该在法律和道德规范内自由经商,只要公共利益不受威胁,政府即无权干涉。因此,英国政府在早期对保险业很少监管或监管很宽松,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与其他行业的公司没有什么区别。

  近年来,英国政府认识到保险业的特殊性,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了显著的加强,但同其他国家相比,英国对保险业的监管仍是较松的。政府重点监管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如发生偿付能力额度不足,政府有广泛的干预权;二是保险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必须是精通保险业务的人才;三是建立破产基金,对破产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给予补偿。

  3.3.2英国工程保险的监管的模式

  英国作为一个保险市场已成熟的国家,其实行的是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在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中,尽管英国对保险业的管理最为宽松,但英国十分重视保险立法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监控制度。同许多国家一样,英国政府的保险监管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很多监管保险的法规都收编在现行的《保险公司法》(制定于1982年)中,它是一部统一的立法。此外,《保单持有人保护法》也对保险公司的有关活动作了规定,还有《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法》和《金融服务法》等,这些立法一般不涉及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监管,而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及组织破产基金方面。其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表现在:

  1.在保险监管主体方面

  政府监管由英国贸工部保险局来执行,其监管范围包括经营工程保险业务许可、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业务转移、经营手段、账户及报表制度等等,主要目的是监督保险公司的行为及其经营成果。在宏观监控保险业的同时,英国更偏重于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一些保险同业公会和保险中介人协会在保险中观协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在保险监督形式方面

  英国奉行“责任自负”的监督原则,即只要公司本身以负责的态度经营工程保险业务并提供必要的情况,政府就不加管制。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良好,贸工部对其承保的风险、保险费率和投资行为就不会干涉。  

  3.在监管内容方面

  英国保险法重点监管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资本金并按规定缴存保证金,金额从20万到80万欧洲货币单位(ECU)不等。

  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风险划分、费率制定等则不予限制,主张承保费率和承保条件的自由竞争,强调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3.3.3英国工程保险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

  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的主要职能是:

  1.对保险公司的成立进行授权

  如果要成立一家新的保险公司,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要求该公司提供大量信息,如该公司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的财务和审计方面的信息,新组公司前3年的经营计划,成立后如何获取保险业务、保单条件、保险费率等资料及相关的财务收入预算,该公司与经纪人公司、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等。在此基础上还要对其进行压力测试,检验其开展业务的计划是否有效、完好。

  2.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资格进行控制

  对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和任命进行监管。

  3.监管偿付能力

  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多元化,资产必须具备安全性、流通性,有较高的回报率,以保持相应的偿付能力。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拜访保险公司,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保险公司,听取其它公司对其竞争者的意见。

  4.强制干预的权利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存在危机,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有权要求其他修订财务计划,限期恢复正常。加强对该公司监管,要求公司提供额外的信息,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调整监管措施。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英国建立了中央赔款基金,所有金融机构需参加中央赔款基金。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倒闭,其保单业务可以移交其它公司,没有公司愿意接收的业务,则由全体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家公司每年的出资以其保费收入的1%为限,如果不够赔偿。转入以后年度,中央赔款基金连续收取。

  3.4日本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

  日本也是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保险费收入长期以来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在世界5大非寿险保险公司中,日本占有2个;在世界10大寿险公司中,日本占了8个。

  3.4.1日本工程保险监管制度概况

  日本的民营保险组织可分为生命保险(寿险)与损害保险(非寿险)两大类。除主要的民营保险公司外,还有国营保险公司和专门的(只保某一种保险标的)保险机构、共保与再保机构、以互助会为主的共济事业,如航空保险同盟、日本船舶保险联盟、日本船主责任相互保险组合、水产业互助会、共济农业互助会、劳动者共济互助会、火灾共济互助会等。

  日本也有许多与保险有关的行业机构、组织或团体。如保险审议会、日本损害保险协会、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日本保险学会,以及一些教育研究机构,如保险研究所、损害保险事业综合研究所等。

  1.日本工程保险市场的特点③

  (1) 高度集中性。日本的保险市场掌握在为数不多的保险公司手里,日本仅有20余家非寿险公司、30余家寿险公司,与欧美国家保险市场上的上千家保险公司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可以说,日本保险市场是一个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市场。

  (2) 大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互相转让股票。这是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现在有四大财团与保险公司建立了这种互让股票的关系,如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与三菱财团,大正海上与三井,住友海上与住友,安田火灾与芙蓉。这种大企业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成了外国保险公司在日本开展业务的一大障碍。

  (3) 国内优先型的市场。日本在全国范围内建有庞大健全的承保、代理网络,各种形式的代理人员有50多万人。由于国内市场的经济效益好,日本保险公司对进入海外市场不很积极,在海外的保险公司只办理当地日本企业的业务,为当地日资企业提供保险配套服务。

  (4) 高度“封闭型”市场。前面已经提到,日本保险市场是高度集中型的保险市场,掌握在为数不多的保险公司手里。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并且,日本保险监管当局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持谨慎态度,进行严格的审查,而且对那些已进入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种类及条款规章方面也加以严格限制。如此,外国保险公司很难打入日本国内市场。目前,在日本注册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为41家,市场占有率相当低,只有3%左右。

  2.日本的保险监管制度概况

  日本的保险组织可分为由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按国家的经济政策经营的公营保险与私人经营的民营保险。商业保险组织的主体是民营保险公司,其监管部门是大藏省。在大藏省内设有银行局,银行局下设有保险部,具体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的行政监管工作。此外,大藏省还有保险审议会和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审议会这种咨询机构。日本的保险业由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要受到其严格的监管。银行局保险部又分设保险一课和保险二课,分别对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进行监管。国家对民营保险实行许可制,对保险业的发展及经营形式都有严格的限制。

  日本的保险法制非常严格,也较为健全。由于保险组织与经营形式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关于保险的多种法规与条令。各种保险法规可以概括成三个大的方面: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和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这三个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保险业管理的法律》、《关于外国保险事业者的法律》、《关于损害保险费率测算团体的法律》以及《保险契约法》等。保险部实施保险监管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修订的《保险业法》,内容包括1995年的《新保险业法》、《保险业管理法》和《关于外国保险人的法律》等三部法律。

  随着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集团化经营的加强,1995年日本颁布的《新保险业法》,对以前的规定进行了许多改动,主要包括:  

  (1) 放宽限制。新法规定,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都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兼营第三领域的意外伤害、医疗和护理方面的保险。此外,该法允许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下,一名代理人可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2) 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业。该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可以进行中介服务。  

  (3)设立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基金制度。该基金的资金由各保险公司提供。

  3.4.2日本的工程保险监管模式

  日本政府以往一贯采取有力措施对工程保险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例如规定产、寿险分业经营和禁止保险经纪人从业等,从而形成了独特的监管制度。

  在保险监管范围方面,大藏省拥有广泛的检查、监督权力,保险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经营方案、保险条款、财产利用计划等都要通过大藏省的检查和批准。日本的《保险业法》也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经营业务、组织形式的变更、险种和费率作了严格的规定,并对偿付能力标准实行法制化管理。由于大藏省采取了对保险业一贯有效的管理措施,日本保险业在政策引导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在保险监管形式方面,日本以完备的保险立法为基础,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以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管理为辅。除大藏省保险课的灵活监控外,日本民间的保险自律组织如损害保险赔偿协会和生命保险人协会也在协调保险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技术方面不断做出努力,不仅改善了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而且稳定了保险市场的秩序。

  3.5中外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3.5.1我国目前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

  早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问题一直是谈判双方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一方面是因为保险服务贸易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有些国家如英国对外贸易顺差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产品服务的出口;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巨大前景(注:如果中国达到泰国的保险密度水平,它将会成为世界第六大保险市场,如果它达到台湾地区的保险密度水平,将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纽约人寿保险公司的代表在给美国国会的证言中称,如果该公司能够占有中国潜在市场的1%,它就能将现有的客户规模扩大1倍以上。参见Assessment of the Economic Effects on the UnitedStates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publication,3229,5-32,September 1999.)。

  可以说,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在中国保险市场的门外守候已久,而在这扇大门徐徐打开之际,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监管尚不能完全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内在要求,因而亟须变革。

  1.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对于保险市场采取的是严格监管模式,这主要表现在:

  (1) 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注:见《保险法》第72条)。这项规定远远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

  (2) 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上,也只限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注:见《保险法》第69条)。而各国对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规定较为灵活。

  (3) 在保险经营的监管方面,保险人不能同时兼营,即不能同时兼营则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注:见《保险法》第91条),也不能混业经营,即不能从事保险业以外如银行、证券等其他业务活动;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订方面,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部

  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部门备案;

  (5)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保险法》第104条也有着严格的限制。

  3.5.2美、英、日三国与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综观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我们不难发现,这三个国家的监管方式各有特色,管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

  1. 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的特色

  美国采用的是分散严格型监管模式,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管理保险业。虽然各州都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州与州之间的保险法规体系不一,但各州的保险业又要受到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统一协调。在管理内容方面,美国的保险监管范围较为广泛,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较高。

  英国的保险监管模式则带有明显的宽松风格,政府对保险业的管理强调保险公司的自律性,除保证清偿能力外,保险监管机构不对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费率制定和业务状况作特别的规定。而且,英国保险业倾向于保险同业公会的自律管理,这与其保险经营的历史传统及人们的文化信仰不无密切关系。

  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也十分严格,但由于大藏省的集中统一管理,日本的保险监管机制相对美国来说更为有效。此外,日本的保险行业组织也发挥了一定的辅助管理作用。不过,日本保险课对保险费率和条款限制过于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保险人经营的自主性。  

  2. 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的共同特征

  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都是适应本国具体国情而建立、发展起来的,然而出于保险业自身的国际性和保险经营技术及业务做法的趋同性,美、英、日这三个国家的保险监督管制度仍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  

  首先,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都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美国各州都有专门的保险立法对保险监管做出规定,联邦政府也制定了协调各州保险业的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英国政府的保险监管有《保险公司法》为法律后盾,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英国还颁布了《保单持有人保护法》和《保险经纪人法》。日本大藏省也依据严格的法律手段,强化了保险业的监管力度。

  其次,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重点都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是西方各国保险业监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而且对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也越来越趋向于法制化。在美国,各州保险管理局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严密的监视。日本的偿付能力标准管理也为修改后的保险业法所强调。即使在执行相对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的英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要受到政府的严格监控。  

  再者,为了适应经济和保险业自身的发展需要,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内容和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随着社会、政治、法律因素变化,从50年代初开始,美国的保险业由原来各州政府行使监管权逐渐演变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履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之责,保险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强。英国政府在保险早期发展阶段的管制很松,然而自加入欧共体以后,对保险业的管理也逐渐由松转严。日本在保险国际化的趋势下,对有关的保险法律也作了相应的修改,放松了过于严格的统一费率限制和公司分营禁合,并在偿付能力要求和公司组织形式管理方面向国际惯例靠拢。  

  最后,保险监管制度逐步形成了宏观政府调控、中观行业组织协调和微观企业自我管理这三个层次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分析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无不以上述三个方面之一为监管的主要形式,而以其他两个方面作为重要的补充。美国和日本倾向于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保险同业公会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英国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管理倾向较大,政府监控和保险企业自我管理亦受到重视。

  3. 美、英、日三国与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通过以上对美、英、日三国的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了解到了这三个保险大国在监管制度方面的特色及他们相同的地方,下面我将我国与他们的比较情况列入表3-1,以便更好的说明。

  表3-1美、英、日三国与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美 国

  英 国

  日 本

  中 国

  监 管

  范 围

  几乎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

  经营工程保险的业务许可;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业务转移、经营手段、账户及报表制度

  保险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经营方案、保险条款、财产利用计划等

  保险企业的性质、组织、资本要求、准备金、再保险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监 管

  内 容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核心

  重点监管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风险划分、费率制定等则不予限制

  重点也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重点也逐步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

  监 管

  模 式

   

  比较广泛而严格

  政府对保险直接监管的比重较大

   

  比较宽松

  更多的偏重于行业自我管理

  长期采用严格监管模式,以完备的保险立法为基础,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以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管理为辅

  严格监管模式

  监 管

  体 制

   

  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

  监 管

  方 式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体制

  单一制的监管体制

  单一制的监管体制

  单一的监管体制,其监管机构是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 管

  立 法

  各州都有规定保险经营的保险法

  《保险公司法》、《保单持有人保护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法》、《金融服务法》

  《保险业法》、《保险业管理的法律》、《关于外国保险事业的法律》、《关于损害保险费率测算团体的法律》

  《保险法》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与保险业发达国家在保险监管方面的差别。由于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过于严格,抑制了保险经营的灵活性,所以接下来,在表3-2中我选取英国同我国的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之所以选取英国,是因为英国采用的宽松的监管模式是完全不同于我国的,我们可以从英国的监管模式中选择我国适用的进行改进。

  经比较在表3-2所述监管措施之下的我国保险市场目前正表现出一些政府失灵的特征:

  (1) 由于政府在市场准入条件上的限制,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局部垄断竞争、大部分寡头垄断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特征。较高程度的垄断造成竞争的不充分,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社会效率受到损失。

  表3-2我国与英国监管模式的比较

   

   

  中 国

   

   

  英 国

  采用的监管模式

  严格监管模式

  宽松监管模式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2亿人民币

  股份公司:≥10万欧洲货币单位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保险公司、个人保险

  保险经营

  保险人不能同时兼营,也不能混业经营

  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的制定

   

  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都不予限制

  保险资金运用

  限制较严,运用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运用渠道相当狭窄

  其保险资金在英国金融市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所有证券交易额中占31.1%

  运用形式有国内外政府公债、公司债券、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等证券资产及抵押贷款

  (2)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由于我国保险法认可的投资渠道相对狭小,保险利润主要依靠承保业务,消费者无法从中得到更大的剩余。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3) 在保险条款和费率制定的问题上,由于我国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计保险条款,险种单一,各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严重(我国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的相似率达90%以上),这不仅使各保险公司无法取得自身优势,而且导致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同时,作为保险产品价格的保险费率管制破坏了费率的传导机制,使费率不能正确反映供需状况,抑制了保险经营的灵活性。

  由上述分析可见,我国过分严厉的保险监管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并未实现其预期目的。目前保险公司的潜在经营风险已不容忽视,由于预定利率过高,佣金、变相回扣提高,工资盲目攀比等原因造成保险成本上升,资金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得不到保证,经济效益严重下降,费率已经到了危险的临界点。长此以往,势必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事实上导致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管经常陷入‘一乱就抓,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怪圈的根本原因是保险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因此关键在于通过各种法律上的手段培育保险市场机制,理顺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④

  4.过渡期中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定位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一年多了,从中美、中欧入世协议中可以看出,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处于一个特殊的过渡时期,其开放将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但这个过渡期最长不会超过五年。过渡期中国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在于它既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保险市场上少数城市(上海、广州和深圳)少数险种的试点开放阶段,也不同于将来过渡期结束后中国保险市场几乎全面开放的格局。摆在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面前的课题是:如何用好、用足这五年过渡期。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管,使得过渡期结束时中国保险市场能够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这就需要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立足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国在双边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对过渡阶段的监管目标和模式进行清晰的定位。

  根据中美入世谈判达成的协议,在保险经营执照的颁发上,中国承诺只按照审慎的原则而不是基于市场需求颁发,并且不对执照的颁发进行数量限制;在保险经营的地域范围上,将在未来的三年内取消对外资所有的地域限制,允许设立外资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上,中国承诺一旦入世,将允许外资财产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为全国的大规模风险承保,并且在五年内将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大,涵盖集体保险、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三大市场;在出资方面,中国允许寿险公司中的外资比例达到50%,寿险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合营伙伴,对于非寿险,入世后将允许设立外资占股达51%的公司,并在两年内允许设立全资的附属机构,再保险在入世后将完全开放,没有出资比例限制。

  中国和欧盟的入世协议更是进了一步,保险业务的开放时间将比中美协议要快2年,允许外资保险机构销售和中国公司同样的产品,并第一次允许外资保险中介业在中国开业等。

    对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目标,国内有着不同的观点。在张劲松先生的《入世与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重构——以五年“过渡期”为核心的研究》⑤一文中认为过渡期中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应该定位为:在逐步对外开放市场的同时,扶持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过渡期既是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开放的过程,同时也应该是保险监管从严格监管模式走向松散监管模式的过程。这一时期的监管要面向将来更加开放更加自由的市场,理顺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因此既要扬弃原来过分严格的监管模式,也不能一蹴而就地仿效保险市场成熟国家的松散监管模式,而是要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确定应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确立一种适度监管的监管模式。

  3.5.3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  

  保险业是国际金融服务市场中一个宏大的服务行业。随着我国经济运行与国际接轨和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已成为必然,一些实力雄厚、管理有方的外国企业将进入我国的建筑市场,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一方面将给中国保险市场的发育和竞争注入活力,另一方面也必然给中国保险业带来巨大外部压力,带来资金外流的潜在风险。工程保险已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设计方、咨询商,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几乎无法取得工程。我国的企业要打入国际市场,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否则难以立足。相应地,也必须加强工程保险监管措施,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以保证本国保险业在保险市场上的主导地位,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

  通过分析比较美、英、日三国的保险业监管制度,我们可以看到,这三国的保险业监管模式都是为监管相应的保险市场,达到特定的监管目标,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这些逐步趋向完善的保险监管模式,可以为我国的保险监管所借鉴。  

  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的前提

  由表3-1可以看出,我国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特别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保险监管制度的正常运行也必然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持。西方各国的经验表明,没有一套完备的、可供实际操作的法律法规,保险市场的秩序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保险业也难以稳定地发展。近几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它在很多方面尤其是保险监管内容方面仍有待完善, 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所以有时出现具体问题,仍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当务之急应尽快制订各项配套法规,对最低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运用、费率管制等做出规定。

  在工程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多数都有强制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而我国,除了《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与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规定外,再找不到任何有关工程的强制保险规定,对国际普遍通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均没有强制规定。可见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1月份新颁布的《保险法》中已经增加了在监管方面的规定,说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

  2.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引导市场的规范运行

  在西方各国的保险市场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业务经营的监管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的重点。我国的《保险法》虽然对偿付能力有所规定,但过于笼统、简单,不利于具体操作。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也应以上述要求出发,监管内容不仅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市场准入与退出,更要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法律监督,促进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与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分别对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合资保险公司和国内保险公司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对一些地方性的小型保险公司,尤其需要通过规定偿付能力标准来加强对其的管理,以防这些公司因资金实力差和风险集中而可能引起的破产。在加强偿付能力管理的同时,还可借鉴日本的做法,设立保护被保险人的基金制度。  

  3.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共同发挥宏观调控、中观协调和微观管理的作用

  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仅仅依靠政府的宏观监控是难以奏效的,这一经验已为西方各国保险监管机制的系统化运作所证明。随着保险市场的成熟和保险公司经营技术的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管理的地位也应当逐步得到提高,同时,为了鼓励保险公司的积极合理竞争,保险公司的自我监督也应作为政府和保险同业公会管理的有效补充,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协会在协调会员利益、协助审订条款和费率、规范会员市场行为、处理会员与被保险人纠纷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上海、深圳等地的保险同业公会目前的主要活动仅限于职业培训、沟通信息等方面,但随着全国性保险公司的增多,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全国范围内的协调工作,也将越来越重要,因此,成立全国性的保险同业公会已是刻不容缓。

  总的说来,过渡期内,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监管应该致力于完善保险市场机制,充分向国内资本开放保险市场,大力支持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这可能也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大发展的最后机遇。过渡期结束后,要使监管方式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应采取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办法。保险监管要实现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机构的选择,首先考虑的是资金的安全性,信息完全的投保人显然不会选择存在风险隐患、偿付有问题的保险机构投保的。而事实却是保险机构将这些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严格保守,不予泄露,投保人得不到充分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监管加以一定程度的平衡,把监管重点放到偿付能力上来,及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同时要运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增加监管透明度,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市场竞争的监管下放给保险协会进行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使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提高监管的成效,最终实现繁荣中国保险市场,使消费者受益的目标。

  第4章中外工程保险险种的比较[11] [12] [14]

  

  纵观各国的工程保险业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无论是政府经营的保险机构,还是私人经营的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工程保险的范畴虽有不同,但在险种设置和具体做法上可谓大同小异。在第2章介绍国际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时,我提到了工程保险可以包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合同风险以及承包商设备保险、利润损失险/业务中断险、完工风险和行业一切险、十年责任险/两年责任险和潜在缺陷的风险等。

  而我国现已开办的险种非常有限,尤其是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置上颇具相似性,只有很好的研究和分析了那些工程保险开展较为完善的国家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才能对我国有所借鉴。这就要求从工程保险的性质出发,对工程保险进行必要的分类。

  4.1工程保险的分类

  4.1.1工程保险是综合性险种

  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通常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第二类是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第三类是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在我国保险法的分类当中,工程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中的其他财产保险;单从实际来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保险涉及到所有上述三大类保险的内容。由此可见,工程保险是结合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一种综合性保险。这里所指的综合性保险是属于一种概括式保险,凡是保险标的在施工处所,在保险期间内,因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除保单载明不保事项外,都属于保险保障的范围。

  因此,工程保险可以有如下划分。

  人身保险范畴,如意外伤害险

  工程保险 财产保险范畴,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责任保险范畴,如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4.1.2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按照保险的法律性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保险通常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一般而言,强制保险的保险费最终是由业主来承担,而自愿保险的保险费则应由投保人来承担。①

  1. 强制保险(Legal/ForcedInsurance)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工程建设涉及主体必须办理投保的险种,否则将不能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表明该保险是强制性的。而另一方面,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满意的保险公司,从这种意义上讲,该保险又是自愿性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强制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十年责任险与两年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机动车辆险等。

  2. 自愿保险(VoluntaryInsurance)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对应,是指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在自愿保险中,赔付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加以确定。自愿保险包括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风险保险等。

  4.2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在国际上,工程保险一般都是由某种强制的原因投保的。例如美、德、法等国法律规定:凡公共工程必须投保工程险,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也必须投保工程险。在欧美实行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法,即政府立法强制承包商必须有保险保障,银行对没有投保的项目不予贷款,而在竞标时,没有投保相应的工程保险的承包商将被淘汰出局。承包商投保工程险已成为国际上的惯例,业主不会把一个项目交给没有投保有关工程险种的承包商来负责。

  4.2.1美国强制保险的主要险种

  如前所述,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无论保险商的数量,还是保险的业务量,都当之无愧堪称世界一流。在美国,每个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险种不尽相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险种主要包括:承包商险、安装工程险、承包商设备险、劳工赔偿险、一般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机动车辆险、环境污染责任险。还有两种由业主将工程项目各方风险综合起来,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即综合险和伞险。这些险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颇具本国特色。这其中多数多是属于强制保险的。例如,承包商险(BuildersRisk)和安装工程险(Installation Floater)分别相当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但均不包括第三者责任。美国的劳工赔偿险(Workers Compensation)属于强制保险,一直高居保险费收入的首位。特别要指出的是以下几种。

  1. 职业责任险(ProfessionalRisk)

  职业责任险是强制保险,需要承担责任的专业人士,若不参加保险,无法获准开业。自1957年以来,美国的保险公司开始向美国建筑师协会(AIA)和国家工程师协会(NSPE)提供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根据责任范围不同,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工作直接涉及人体,保险对象是因被保险人的“工作失职”(Malpractice)所造成的损害,投保这类保险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以及美容师等;另一类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工作与人体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对象是因被保险人的“错误和疏忽”(Errors and Omission)所造成的损害,投保这类保险的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以及建筑师等。在国际上,建筑师、各种专业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由于设计错误、工作疏忽、监督失误等原因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进行赔偿。责任保险只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至于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责任保险则不予承保。

  根据投保人不同,职业责任险可分为法人职业责任保险和自然人职业责任保险两大类。前者的投保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作为保险对象;后者的投保人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其保险对象是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关于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的厘订,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包括:职业种类、工作场所、单位性质、业务数量、技术水平、职业素质、历史记录、赔偿限额以及免赔额等。

  2. 机动车辆险(Motor Car Risk)

  机动车辆险也属于融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投保车辆的损害。除此之外,机动车辆险的标的还包括第三者责任。机动车分为私用汽车和商用汽车。对承包商而言,必须对意外事故高发生率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3. 综合险(Wrap up)

  综合险是将所有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商等自行投保并由业主支付保险费的险种集合起来,统一由业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综合险适用于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其主要优点在于集中所有风险,统一购买一个险种,以享受保费优惠,避免漏保或重保。

  4. 伞险 (Umbrella)

  伞险,是一个提供保险金额超出保险单保险利益的险种,通常包括一般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机动车辆险、航运险、海运险等。伞险的承保范围较为广泛,但其要求也更为严格。

  4.2.2英国强制保险的主要险种

  在英国保险市场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常规保险险种有: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施工机具险、履约保障险、雇员忠诚险、职业责任险、工程交付延迟及预期利润损失险、工程质量保证险等。其中实行强制保险的有:雇主责任险、施工机具险、职业责任险、工程交付延迟及预期利润损失险。

  1. 雇主责任险(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为了保护业主和承包商所属雇员的利益,凡雇员遭受工伤,雇主均承担绝对责任。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若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在雇主责任险中,雇主是投保人,雇员是被保险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其最高赔偿限额是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并视伤害程度而具体确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工作性质分别订立。

  雇主责任险具有下列特点:一是雇主必须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止受到影响;二是雇员伤害赔付不以雇主有无过失作为必要前提;三是伤害赔付并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基于实际需要;四是采用定期支付形式取代一次性抚恤金赔付形式;五是雇主可将赔付费用作为一种生产成本加以处理。

  2. 人身意外伤害险(PersonalAccident Insurance)

  人身意外伤害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的保险标的也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它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支出医疗费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伤害保险;其次,雇主责任险是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险费由雇主承担,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也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就是说,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还可以是个体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再者,雇主责任险负责赔偿的伤害必须与雇员的工作有关,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所有意外伤害均应负责;最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包括雇员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只针对意外伤害事故,对职业性疾病则不负责任,除非附加特别规定。

  3. 职业责任险(ProfessionalLiability Insurance)

  在职业责任保险中,与工程建设关系最大的是设计师责任保险,主要是承保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的疏忽、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资损失或产生的诉讼费用。业主在选择设计单位是会考虑设计师投保职业责任险的情况,了解其赔偿能力。在英国,这些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都是由各种行业协会强制要求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4.工程交付延迟及预期利润损失险

  这个险种主要是为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并由此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的风险提供保障;

  5.施工机器险

  承包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机具,赔偿施工机具在工地使用或停放过程中由于自然火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4.2.3法国工程质量强制保险

  法国是典型的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的《建筑职责与保险》分为建筑责任、技术监督、强制保险与建筑保险四个部分。该法强调,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维修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等。法国实行强制保险的最有特色的险种是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

  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Liability for Ten/Two years),工程完工后,依然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正是基于建筑物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该保险的标的是合理使用年限内建筑物本身及其他有关的人身财产。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属于特殊产品的责任保险,强制实行这两种保险的国家,多数为法语国家,要求承包商必须对于工程本身和建筑设备,分别在十年和两年之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在其余九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进行维修,而维修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基于这种情况,承包商必须向受理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在这两种保险业务中,承包商是投保人,业主是被保险人。

  在《建筑职责与保险》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由于质量责任期较长,一旦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承包商的经济负担很重,业主也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承包商必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

  通过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将在施工阶段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商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以期保证工程质量尽量不出问题,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而承包商为了提高企业信誉,承接更多的工程,争取保险费的优惠,必然加强自身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想方设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只有这样,承包商才能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寻求发展。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迫使各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力争创造优质工程,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地促进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

  4.2.4德国的工伤保险

  德国是最早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西方国家,可以追溯到19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德国民法规定,所有雇主都必须承担保护本企业所有雇员的安全健康责任。德国政府授权建筑业事故保险联合会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该联合会属于半官半民性质的组织。联合会以工伤事故保险(Arbeitsunfal Iversicherung)为核心,具体开展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组织培训教育、事故调查统计、工伤疾病保险等工作。每个企业都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成员。凡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商雇主,必须按照雇员人数以及工种的危险程度向联合会交纳工伤保险费,由联合会负责承担保险,保险费平均为雇员工薪总额的1.36%。联合会承保范围包括三种情况: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上班途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但对在工地上干私活、故意违章等行为不予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联合会负责康复和补偿事宜,与承包商雇主不再发生任何关系。安全监督工程师代表政府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包括:起草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监督安全法规的实施情况,检查所辖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对于违规者提出警告、罚款以及责令停工等。安全监督工程师必须受过专业教育,具有现场管理经验,经过建筑业联合会培训认可。

  德国有关法律规定,凡雇佣员工21人以上的建筑企业,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员,不足21人的建筑企业必须设有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该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德国上述制度对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些制度也是德国长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总结。

  4.2.5 FIDIC关于工程保险险种的有关规定  

  FIDIC涉及的保险包括:工程保险、承包商设备保险、人身财产损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以及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等。

  根据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1条“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的规定,除承包商带入现场的设备物品之外,应以承包商和业主共同的名义针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配套设备、由于缺陷责任期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内的损害、完成未完工程及修复缺陷引起的损害进行投保,并提交一份注明承包商和业主为联合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包括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第22条“人身和财产损害”规定,承包商应对下列损失进行赔偿:因施工造成任何人员致亡或致伤;由于工程施工和修复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等费用。但由于业主、业主代理人、业主的雇员、其他承包商的行为过失所引起的伤亡损失,应当公平合理地认定责任归属。

  第23条“第三方保险”规定,应以承包商和业主共同的名义对因施工造成的工程之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投保,承包商为投保人,承包商和业主为联合被保险人,承包商亦可将“第三方保险”与“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综合起来办理投保。“第三方保险”就是通常所谓的第三者责任险。第24条“工人事故保险”规定,承包商应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其所有雇员的伤亡进行保险,还应确保所有的分包商为他们的雇员有效地投保。“工人事故保险”就是通常所谓的雇主责任险。业主对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雇员所遭受的伤害不承担责任,除非伤害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失误所致。因此,受到伤害的承包商的雇员对于业主来说可以视为“第三方”,业主从中受益,而承包商被迫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工人事故保险”。

  根据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19条“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的规定,业主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对公共的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进行其它各项保险。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由承包商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由业主负担。该条明确了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

  4.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4.3.1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权利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权利人对方的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只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当事人。例如,由于担心业主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障业主的支付信用。一旦业主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4.3.2保证保险(Surety Insurance)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通过保险人担保自身信用的保险。义务人是投保人,权利人是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义务人自身的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只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当事人,而保证保险涉及作为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以及作为关系人的被保险人。例如,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自己将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若承包商中途毁约,保险公司将向业主赔偿相应的损失。

  由于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无形的信用风险,保险人必须事先对被保险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并要求被保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对权力人支付的任何赔偿能从被保险人处得到返回。

  英国的工程保险市场上就有几种关于保证保险的险种。

  1.履约保障险

  针对因承包商自身的错误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为保证业主能够及时聘请其他承包商从事工程建设所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

  2.雇员忠诚险

  针对为弥补因参加工程的任何一名雇员的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给项目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设立的。

  3.工程质量保证险

  这一险种要求承包商为保证工程完工后对出现的质量缺陷有可靠的资金保障而设立,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后两年。

  关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性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用保险是一种纯粹的保险业务,而保证保险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业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均属于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业务。

  4.4国外工程保险险种对我国的借鉴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看到发达国家与建筑有关的险种非常丰富,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工程风险,投保率则超过了98%。而我国现在开展较为广泛的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在试点推行的工程建设监理责任险,相比之下,我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工程保险险种是存在很大差距的。

  从目前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大规模鼓励进行基本建设,许多规模宏大的重点工程纷纷上马,各地也在积极建设本地区的基础设施,但我国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加之我国保险机构关于工程保险的险种重置率高,导致承包商投保率低,势必会影响到工程建设,这都是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所以国内的保险公司应当借鉴一些国际惯例,推出特色险种。

  4.4.1中外工程保险险种的比较

  

 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中国 意外伤害险 强制

  第三者责任险

   工程建设监理责任险

  在图4-1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我国与美、英两国的差别。单从险种来看,我国的开办的险种远少于美、英两国,而且这些国家的承保范围也比较广,贯穿了工程的全过程,这是我国所不及的;另一方面,在美国,其工程保险多数都实行强制保险,英国也有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我国却只有对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有所规定。

 

文本框: 强制

  图4-1美、英与我国工程保险险种的比较

  4.4.2如何在我国开展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在前面的介绍中,我们知道根据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即法定保险,是按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而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采取自愿方式建立的保险关系。

  很多发达国家都是实行强制保险的,法国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而在我国,由于法规不够健全,在我国建筑行业基本法规《建筑法》的有关工程保险的规定中,除了《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与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规定外,再找不到任何有关工程的强制保险规定,对国际普遍通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均没有强制规定。

  在建设工程中,什么险种应该实行强制保险,什么险种又应该实行自愿保险?借鉴国际工程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遵循我国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强制实行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工程质量责任险。在所有建设工程中强制实行人身意外伤害险。除此之外,可以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没有必要全部列入法律强制保险的范畴。

  4.4.3我国逐步进行开办的险种

  我认为,我国除了在必要的险种实行强制保险,还应注重职业责任保险的大力开展。在2001年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除已开办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外,我国还应当逐步开办并重点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

  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建筑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其法定的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必须办理保险顺廷手续。

  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安全事故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监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民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从目前部分省市试点的情况看,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着收费过高、返赔率低,保险公司利润过于丰厚的不正常现象;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同投保企业的安全状况基本没有挂钩,形不成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缺乏建筑安全管理的专业人才和风险评估能力,对投保企业难以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咨询及措施方案,仅仅是开展了一些理赔工作。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 “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 职业责任险(又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者业务过失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险是为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所设立的保险对于投保单位,因其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和业主或者承包商等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职业责任险可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对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完成设计、监理的工程在一年的保险期内,因设计、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单项工程投保是指对所投保的单项工程在规定年限内因设计、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设计、监理的投保方式可按年保,也可按单项工程投保。

  在国际上,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在国际惯例中是强制实行的。  

  建设部在北京、上海、深圳市已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也应当逐步开展职业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并推进职业责任保险工作,促进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全面加强管理,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避免或者减少工作失误。同时,鼓励大胆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伴随我国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设计和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日益加重,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从理论上讲,设计、监理单位对于自身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向业主或第三者做出全额赔偿。但由于设计、监理收费偏低,经济实力有限,设计、监理单位往往难以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建立设计、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把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对于设计、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做出保障,已经成为防范职业责任风险,解决日趋增多的设计、监理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推行设计、监理责任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源于《民法通则》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了设计、监理单位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73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尚缺乏与上述规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和个人的过失责任很难认定,建设工程中损失责任的归属无法明确。因此,推行建设工程设计、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必须以合理制定过失责任认定标准为前提,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定设计、监理过失责任认定标准时,应当遵循在同一专业群体中“中等偏上”的原则,并针对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确立不同的责任认定标准。

  3.保修保险

  保修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主体的安全投保,对于投保的建设工程,如果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损失的赔偿,但保修工作仍由承包商承担。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来讲,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均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要确保保修责任的落实,采用保险方式是比较适宜的。因为,在工程竣工后的几十年或上百年后,不仅原承包商很难讲是否还存在,其担保人也将难定行踪,而保险公司就要稳定得多。

  第5章中日工程保险费率比较[7] [11] [20]

  

  5.1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

  5.1.1影响建工险费率的因素

  建工险没有固定的费率表,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确定保险费率,而是要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及其发生概率进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的结果来确定。因此,为了合理确定这一保险费率,就必须对建筑工程施工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分别进行分析,再进行综合分析。虽然影响这一保险费率的因素很多,具体表现有很大差异,但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工程本身的特征

  这是影响费率的最重要的因素,主要是从工程技术方面考虑,如结构体系、主要结构材料、建筑高度、基础埋深、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施工方法等。这里不仅要注意技术的复杂程度,而且要注意技术的成熟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先进的新技术往往伴有较大的风险。各种工程有其不同的风险性,例如房屋建筑工程的风险性与桥梁或隧道工程的风险性要低,其费率自然较低。

  2.工程所在地特征

  这一方面表现为工程所在地区(域)的地理、气象等特征,如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和烈度,汛期长短及严重性,降雨、暴风情况等,这类风险对该地区所有同类工程的影响程度是相同的。另一方面是工程所在具体位置的地质、水文情况,以及相邻建筑物和交通等条件。工程所在具体位置不同,相应的风险可能有一定差别,但若某地区地质水文条件比较均匀,则可忽略。为简化起见,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可按该地区最具代表性的情况考虑,仅对一些极端情况适当加以修正或调整。

  3.工期长短

  很明显,工期越长,保险人的责任期越长,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保险费率应相应提高。一般来说,工期2年以上的工程,自然风险因素仅按常规情况考虑,而对于工期较短(如6个月左右)的工程,则需考虑实际施工季节的自然风险因素,发雨季和台风季节施工的风险显然增大。

  需要指出,工期与保险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时间上讲,两者可能完全一致,也可能稍有差别。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算,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至工程竣工之日或保单列出的日期终止,两者也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费率的计算应以保险期限为基础。施工期间的长短以及季节的差别均有影响。

  4. 最大可能损失(PML)的高低

  最大可能损失(PML)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的最大影响程度。这项因素与工程类别及保险金额大小有关,如水利工程的PML为50%-100%,而房屋工程一般为20%-40%。某些大型工程其保险金额相当可观,但因PML不低,其费率未必便宜。

  5.工程免赔额的高低

  免赔额从本质上讲是投保人自己承担风险的额度。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绝对数额,即在风险事件损失发生后,保险人负责赔偿扣除免赔额后的损失额;二是相对数额,即投保人自己承担每次风险事件损失额的一定百分比(如10%)。按绝对数额确定免赔额时,虽然一般是按每次风险事件损失考虑,但可能对整个工程确定一个免赔额的最高限额,也可能直接按整个工程确定免赔额。不难理解,免赔额越高,保险费率越低。

  此外,还涉及到承包商的技术水平和经验、风险管理水平、资信等情况。为吸引承包商到本公司投保(国际上主要是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对于未发生风险损失或发生风险事件后由于投保人努力明显降低损失的承包商,保险人可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总之,厘定费率一定要根据每一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承保条件而定,既要考虑到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也要考虑市场的竞争状况。

  5.1.2建工险费率的组成

  由于建筑工程的同一工程的不同保险项目的风险程度不一,尤其是大型工程,因而应分项确定。建工险的费率一般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 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4) 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 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1.3建工险费率的确定

  费率厘定是以损失概率为依据的,通过计算保额损失率加均方差计算纯费率;纯费率与附加保费率之和计为毛费率。其厘定的基本步骤为:

  1.确定纯费率

  纯费率是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纯费率=保额损失率+(-)均方差

  保额损失率是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保额损失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000‰

  但在许多情况下,若知每年的保额损失率,则可计算平均保额损失率。

  均方差是各保额损失率与平均损失率离差平方和平均数的平方根。它反映各保额损失率相差的程度。它说明平均保额损失率的代表性,均方差越大,则其代表性越强;反之,则代表性越差。若以表示均方差,则其计算公式为:

  =

  对于平均保额损失率附加均方差的多少,取决于损失率的稳定程度。对于损失率较稳定的,则其概率[P(A)]不要求太高,相应的概率度(t)为1即可;反之,则要求概率较高,以便对高风险的险种有较大的把握,从而稳定经营,相应的概率度为2或3。

  稳定系数是衡量期望值与实际结果的密切程度,即平均保额损失率对各实际保额损失率(随机变量各观察值)的代表程度。稳定系数越低,则保险经营稳定性越高;反之,稳定系数越高,则保险经营稳定性越低。一般为10%-20%较为合适。

  V=

  纯费率是财产保险的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纯费率=保额损失率+(-)均方差 或 =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

  所以,若以68.27%的概率估计,t=1,则纯费率为:()

  若以95.45%的概率估计,t=2,则纯费率为:()

  若以99.73%的概率估计,t=3,则纯费率为:()

  而对稳定系数低的,则稳定性高,附加的均方差就可小些;反之,对高风险的险种,其保额损失率所附加的均方差就应该大一些。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经营稳定性,对附加的均方差一般采用加,而不采用减的形式。

  2.确定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其计算公式为:附加费率=附加保费/保险金额*1000‰

  通常,附加费率可根据纯保费与附加保费的比例来确定,即:

  附加费率=纯费率*附加保费与纯保费的比例

  其中,附加保费与纯保费的比例=附加保费/纯保费*100%

  3.确定毛费率

  由于财产保险的毛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所以毛费率的计算公式为: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或 =(保额损失率+均方差)+附加费率

  或 =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附加费率

  5.2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

  5.2.1影响安工险费率的因素

  决定安工险费率的因素同建工险基本相似,但由于安装工程中试车阶段为安装工程风险最为集中的阶段,存在许多诸如火灾、爆炸、机器故障等较为危险的事故,所以影响安工险费率的因素还有:

  1.生产流程及机器配置情形

  2.试车期间的长短、程序、方式及其压力、温度、运转情形。

  5.2.2安工险费率的组成

  安工险的费率也是由几部分组成,除试车期为单独的一次性费率、安装用机器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外,其他项目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

  具体而言,安工险的费率主要由以下各项组成:

  (1) 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及清理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 试车为一个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

  (3) 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4) 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 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

  (6) 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3日本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确定①

  日本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按下式计算:

  适用费率=基本费率×时间系数×调整系数

  其中各项参数分别说明如下。

  5.3.1基本费率 

  基本费率根据工程所在地域和工程的结构级别两个因素综合考虑,并以每次风险事件损失免赔额10万日元为前提加以确定,如表5-1所示。

  表5-1中的基本费率数值为一区间值,需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但其波动幅度是相当有限的。工程结构级别划分的说明如表5-2示。

  表5-1日本建工险基本费率表单位:‰

  

  A级

  B级

  C级

  东京、神奈川、爱知、京都、大阪、兵库等

  1.30-1.35

  1.45-1.55

  2.55-2.70

  福岛、长野、静冈、佐贺等

  1.30-1.35

  1.55-1.60

  2.70-2.80

  北海道、千叶、奈良、福冈、长崎、冲绳等

  1.35-1.50

  1.60-1.80

  2.80-3.40

表5-2日本工程结构级别划分表

  结构级别

  基 本 特 征

   

  A级

  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

  钢骨架部分有耐火遮盖物;

  屋顶、外墙以不可燃材料建造

  B级

  外墙由混凝土或混凝土砌块、砖、石、土建造;

  钢骨架部分外壁以不可燃材料建造或遮盖

  C级

  不属于A级或B级

  5.3.2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以保险期限1年以内最为复杂,如表5-3所示。

  表5-3日本建工险时间系数参照表(1年内)

  保险期限

  时间系数

  保险期限

  时间系数

  7天以内

  0.10

  6个月

  0.70

  8-15天

  0.15

  7个月

  0.75

  1个月

  0.25

  8个月

  0.80

  2个月

  0.35

  9个月

  0.85

  3个月

  0.45

  10个月

  0.90

  4个月

  0.55

  11个月

  0.95

  5个月

  0.65

  12个月

  1.00

  由表5-3可见,保险期限1年以内的保险费率并不按时间等比例确定,其基本原理在于时间越短,不确定性越大,即意味着风险越大。

  对表5-3有几点说明:当保险期限在1年以内不为整月时,采用插入法;当保险期限在1年与2年之间时,时间系数为保险期限(天)÷365天(不分平年或闰年);当保险期限超过2年时,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5.3.3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主要考虑承包商的情况,当多个承包商联合承包时,需进行综合考虑。

  5.3.4实例 

  例1工程结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A级);

  工程地点:东京都;

  保险期限:7个月;

  承包商:调整系数取0.8。

  则:保险费率=1.30‰×0.75×0.8=0.78‰

  例2工程结构:木造水泥外墙瓦顶建筑物(C级);

  工程地点:静冈;

  保险期限:4个月;

  承包商:调整系数取1.0。

  则:保险费率=2.70‰×0.55×1.0=1.485‰

  5.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合理确定

  5.4.1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的必要性 

  建筑工程一切险在国际上属于强制保险的内容,但在我国至今仍属于自愿保险的内容。虽然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先后推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险种已有10年左右的时间,但工程保险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目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工程比例还很低。究其原因除了与我国工程界尤其是业主对工程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关,还与我国保险公司对其保险费率的确定缺乏合理性有一定关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主要承保范围和内容包括工程(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机具和设备、第三者责任。由于其保险期限长、涉及因素多,故没有统一、固定的保险费率,在国际上一般实行“保险费率现开”的原则,即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由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数值。在我国,可能是由于缺乏经验,或是急于招揽客户,有时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所开出的保险费率甚至相差一倍以上。尽管两份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稍有差异,但很难解释保险费率的合理性。保险费率的这种不确定性,实际上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带来新的风险,往往使投保人对保险人(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从而不愿投保。

  因此,除了要解决对工程保险的认识或意识之外,增加工程保险费率的透明度,研究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减少其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推广普及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5.4.2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合理确定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虽无统一、固定的费率,但可以形成费率表,达到“明码标价”的效果。这样,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进行保险合同谈判时,对保险费率基本上可以做到“对号入座”,而不是盲目的讨价还价;谈判将主要集中在保险责任、保险服务、赔偿条件和方式等问题上。

  在合理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但是,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工程风险差异很大,故应划分较多的区域;而工程结构级别似可再适当分得细些,例如可以考虑将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作为划分结构级别的内容。

  保险费率表中的数据是根据大量的统计资料进行数理分析得出的,而对统计资料的分析又直接与划分指标和标准有关。因此,我国已开展工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应对本公司所保险的建筑工程的风险事件损失和赔偿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从而得出本公司较为普遍适用的保险费率表。若可能,不同保险公司之间还可以进行适当的交流,最终在保险费率标准上达成基本的共识,甚至可能形成保险行业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统一或基本统一的保险费率表。这对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树立保险行业的新形象、取得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的信任,从而扩大工程保险业务,会有积极的作用。统一的保险费率表并不意味着排斥竞争,例如银行系统的利率是完全统一的,但各银行之间仍有激烈的竞争,何况保险费率表中的数值还有一定的波动幅度。需要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应注重在保险服务、理赔等方面竞争,而不要陷入保险费率恶性竞争的泥淖。

  第6章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构建[15]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近二、三十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各种能源、交通、电讯等有了更加广泛的需求,使得许多高、精、尖科技工程获得了迅速发展与进步,从而带来了工程保险业的发展,出现了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工程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等。这些都属于当代规模宏大、技术复杂、价格昂贵、风险集中的特种工程保险。目前,世界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工程保险已迈入了专业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大规模展开,尤其是近几年国家鼓励大规模进行基本建设,许多规模宏大的重点工程纷纷上马,各地也在积极建设本地区的基础设施。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的建设市场体制正孕育着重大的改革,建设部向国务院提交的构建建设市场的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建设领域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制度,这些都意味着工程保险业将很快成为一个新兴的,具有广阔前景的行业。但在我国,工程保险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中还远未广泛应用,这就是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在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由于缺少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使多方利益均遭受到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建筑业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道路的要求和与国际工程风险管理规范接轨的要求使我国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已经势在必行。

  6.1我国与国际工程保险的差异分析

  6.1.1与国际工程保险相比我国的差距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再保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大都设有工程部,专门负责经营工程保险。目前,世界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工程保险已迈入了专业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阶段。下面我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国家进行简单介绍。

  1.美国

  在美国,工程保险是迄今应用最为广泛的,也是最为有效的工程风险管理手段之

  一。美国的工程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最为保障对象,对使公众遭受的各种损失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投保人将威胁自己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并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一旦事故发生,投保人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其险中齐全,涉及面广。

  2.加拿大

  加拿大是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承包商要承包工程,要买保险;咨询工程师承揽业务也要买保险,否则,他们就拿不到工程。在加拿大,工程承包保险中,小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直接购买保险,稍大一点的承包商要向行业协会购买。保险公司按行业的风险度来收取保险费。他们计算保险费的因素很多,如以前的经验与业绩;保险额的大小;营业地点与范围;年收入等。

  3.法国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保险性工程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它的《建筑职业与保

  险》中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承包商、建筑师、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测公司等均需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法国是一个保险税收较高的国家,其工程保险所占份额为15%。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比较典型的国家的工程保险都有着相同的特点: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保险品种门类齐全;与保险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健全完善;保险人积极协助投保人成为化解工程风险的有效途径;保险公司返赔率高,利润率低,服务全面;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业务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行业协会在工程保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的工程保险还有很大差距。主要的方面可以通过表6-1说明。

表6-1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比较

   

  发 达 国 家

  中 国

  险种结构

  涉及范围广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辆险、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等

  险种结构单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责任保险

  投保率

  超过98%

  不到15%

  监管机构

  各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保监会)

  保险市场主体

  主体较多,以英国为例目前有820家互助保险机构

  主体较少,再保险公司仅有一家

  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较少,且以境外为主

  保单形式

  形式多样

  单一

  人力资源

  在保险公司里均有大量掌握工程技术或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或科学家参与

  缺乏复合型人才

  在国内较大的保险公司总共从事工程保险的不到5人

  保险中介

  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发达国家不光开办工程保险的历史比较悠久,与建筑工程有关的险种也非常丰富,几乎涵盖所有的工程风险,投保率则超过了98%,如图6-1所示。而我国目前投保率平均不到15%,承保的工程险种主要也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意外伤害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以及在试点推行的职业责任险。据有关资料表明国内的外资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90%以上,其中很多是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境外保险公司合作保险;而国内投资向项目的投保率低于30%。在投保的国内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15%,其他5%,其比例可见图6-2。我国每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平均超过两万亿元,建安工作量一般是固定资产总额的55%,超过一万亿元,而国内建工险每年的保险金额不足三成,发展严重滞后①。

  

   图6-1 发达国家与我国投保率的比较图 图6-2我国投保工程险的国内项目的比例图

  6.1.2我国工程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 保险市场主体较少

  我国地域广阔,但保险市场主体较少,如表8所示,目前,在工程保险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保险公司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较少,且以境外为主。特别是再保险公司仅有一家,给承保能力较低的国内保险公司风险转嫁带来困难。

  2. 被保险人保险意识薄弱

  我国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虽已多元化,企业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包括业主、承包商等)的工程风险意识依然不强,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往往最终还是要由政府承担很多的风险。

  3. 缺少强制工程保险的法律

  工程保险作为一项新制度,在我国的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是存有风险侥幸心理,或是认为将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加之我国强制进行工程保险的法律,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导致我国的投保率远低于发达国家,严重制约着工程保险的推广。

  4. 承保能力偏低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短,即使经营时间较长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真正正常经营也才20多年的时间,其他保险公司则更短。资本金和公积金都不多,对每一独立的工程项目所承担的最高保障额较低。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承保能力明显偏低,缺乏竞争的财力基础。

  5. 运行技术较落后

  我国工程保险技术是从国外引进的,一般只引进了条款,引进管理技术较少,创新不够,有的保险条款措辞西化,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险种结构单一,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适应性较差,没有保险条款解释,服务中的知识与技术含量较低。保险公司重承保,轻防灾,轻服务。缺乏可靠的长时间的工程保险数据积累。

  6. 竞争不规范

  在工程保险市场中,由于其保险费率是采用个别法,即针对具体工程的风险去制定保险费率标准,以致于保险公司在竞争中,采用简单方式,即把降低或变相降低承保费率当作主要的竞争手段;把满足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要求作为竞争的筹码。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工程保险条款的内容和格式,不是在真正的保险服务上去花力气。

  7. 信息不对称

  由于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自己的特点,使保险公司的检查监督比较困难,对隐蔽工程质量更不懂得如何检验,导致了隔行如隔山的局面,保险公司与建筑企业打交道时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的相关信息。这样很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建筑公司有可能对保险公司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工程风险因素等来博得保险公司的信任,获取廉价的保险费用。在交易后,建筑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可能会偷工减料,以降低其成本,又可能发生风险事故,使承保的保险公司受到损失。保险公司为了确保其利益,就会提高保险费率,而一些小的建筑公司因为费率抬高就不会参加保险,从而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8. 人力资源不合理

  由表8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中,缺乏素质较高的人才,懂得工程保险技术的人较少,而既懂保险又懂工程的复合型人才更少。在国内较大的保险公司,总共从事工程保险的不到5人。保险公司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专业人员(承保工程险的保险人员既要懂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应熟悉工程方面的客观规律和专业知识),不仅对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无法解答,甚至难以或根本无力提供工程风险管埋的咨询与监督服务,使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

  9. 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

  近几年来,尽管我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但却很少为业主和承包商等所接受。其重要原因,除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外,就是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代理人特别是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再有,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也不同,一般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掌握又远不如他们,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代理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卸应负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培育和发展我国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是推动工程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条件。

  此外,我国的保险公司目前也不具备监督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对于在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中产生的纠纷,也没有确定能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的权威机构。

6.2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

  6.2.1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对完善业主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制,改善融资条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推动工程技术创新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制约工程保险的发展。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②:

  1. 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现代意义的建设项目一般都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社会资源进行建设。从它自身产生、形成和发展过程看,都要经历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场地选择、勘察设计、建设准备和施工安装等环节,最后才能提供生产和使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工程项目内部构成极其复杂,而且项目与所处的社会经济系统中的外部环境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一个工业建设项目是由生产主系统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等众多的系统组成,而项目建设又涉及项目业主、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使用者等众多机构,此外还可能和项目所在地区的供电、供气、给排水、消防、环卫、通讯以及地方有关机构等相互联系。这些内外部因素中,任何一个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变异,都可能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整个建设项目的失败。

  可以说,建设项目形成过程中危机四伏,所有项目参加者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属于风险性事业。由第1章中介绍的工程风险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面对复杂的工程项目构成和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逃避风险显然是不可取的,应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策,尽可能预防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通常的风险对策方式有多种,例如技术措施、组织措施、项目联营等,其中积极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是一种十分有效和重要的措施。

  2.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建设主体的主观要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各方均以独立法人、独立经济核算、独立承担各项民事责任的主体来参与,都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由国家包揽建设工程全部风险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尤其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求得生存发展,都迫切要求具有足够实力抵御风险。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约束,这些单位通常只能处于保本微利的经营状况,根本没有能力和实力承担耗资昂贵的工程赔偿责任,一旦产生较大风险,最终还是国家或业主遭受巨大损失。

  为解决上述矛盾,全面推行工程保险是一条切实可行的办法。将工程各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和承担,参加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单位,就可以较小的代价(投保保费)换取避免出现重大赔偿的可能,不仅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而且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增加了一道保障。

  3.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对外开放和国际接轨逐步深入,我国已由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转瞬之间变为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国内建筑企业尤其面临着市场的严峻挑战。不仅业主或用户对工程产品的质量期望越来越高,国家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也十分重视,先后实行了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一系列保证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但目前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鱼目混杂,尤其大量的乡镇、私营个体施工企业,水平、信誉良莠不齐,许多建筑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或是自生自灭,或是负债累累,濒临破产,业主或用户的利益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保证落实。而且,按照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有些规定,某些从事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尽管面临很大职业风险,可能造成巨大工程损失,但其承担的相应职责却很有限。例如按照我国建设部《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监理单位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因监理方过失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应向委托方赔偿,但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因此,从市场的客观需求看,需要有一个保险机制维护业主或用户的利益免遭损害。另外,建筑业各方积极主动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投保,增加自身的信誉,赢得客户的信赖,也符合市场经济竞争的客观要求。

  4. 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越来越大,必然有更多的外国建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参与竞争,国内企业也能更为便利地参与国际竞争。加入世贸组织,必须遵循国际经贸规则,按国际惯例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保险已成为承包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国际普遍通行的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条件》第19条“对责任的保险和保障”中就规定,“业主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进行职业责任保险”。可见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制度,不仅是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而且对提高国内企业长远竞争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信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2.2发展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保险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强制保险,商业运作,其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主要是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小规模工程由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合同,或由金融投资商作为投资条件的方式进行强制保险。二是规范性。制定必要的法规,统一保险条款和其他管理办法。三是商业性。工程保险制度的运行方式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营。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体系主要由险种体系、市场体系、管理体系构成。

  针对我国目前工程保险现状和工程保险管理的需要,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

  1. 不断加强我国工程保险的监管力度

  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强制保险的保险范畴。制定《工程保险实施管理办法》,统一工程保险条款。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工程保险条款,各家保险公司各行其事。应颁布全国通用的、能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工程保险条款,包括批单和附加险种条款,规范工程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中,加入工程保险条款,对保险提出具体要求。同时,由国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工程保险实施管理办法》,对工程保险制定系统的、科学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工程保险公司被称为“量身制衣保险合同”,与其他险种相比,运作中灵活性较大,市场中不规范的运作客观存在,加强监管力度很有必要。监管的重点应放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中介机构、承保能力等方面。

  2. 大力发展保险产品,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是凭借其保险服务品种和价格以及服务质量来取胜的。只有那些真正具备实力,能够不断创新、实施切实可行竞争策略的保险公司,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实施种类不同的强制保险。第一,对国家投入的工程,一律实行强制性保险。第二,对其他资本投入的工程,通过承包合同和信贷合同进行强制性保险。第三,对工程参建单位的人员实施强制性雇主责任保险。第四,建立工程责任保险。一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为了解决若干年后,工程因缺陷或隐患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要求承包商必需投保工程责任保险,否则不予验收。有些国家规定为十年责任保险。第五,逐步推行各类保证保险。

  制定颁布指导性保险费率。我国工程保险处于发展初期,需要在保险费率上予以引导和保护,以避免在被保险人保险意识不强的状态下,各家保险公司为招揽业务竞相杀价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保障我国工程保险的健康发展,建立强大的工程保险保障能力。待工程保险发展到一定程度,逐步实施个别制定费率。

  减少工程保险成本工程建设拉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本身并没有因工程带来收益,要待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之后才产生收益。所以,国家应减少或免除工程保险的税收,以降低工程建设成本,鼓励投资,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工程保险。此项政策只适用于国内保险公司。

  3. 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育发展我国的保险中介服务体系

  工程保险的专业性很强,必须注重建立培养懂保险、懂金融、懂法律、懂技术、懂管理的综合性人才队伍。工程保险发达的国家其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而我国却很有限。要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包括工程保险或者工程担保的经纪人、代理人和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受业主或者承包商等委托,与保险公司或者担保人洽谈合同并代办有关事宜,或者从事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工程保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应当纳入保险中介机构的统一管理。

  对于开展工程担保或者工程保险中产生的纠纷,应当确定一批可以从事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的权威机构。在确定这些机构时,应当注意发挥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安全监督、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的作用。

  6.2.3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已势在必行,尤其是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的陆续进入,我国的保险业竞争加剧,同时也预示着工程保险必将随之成为财产保险市场中一个较大的险种。这就需要有大量从事工程保险的专门人才。

  国际上的大型工程项目一般要委任一家风险管理和保险顾问(类似保险经纪人,具有与保险经纪人同样的地位与职能)来处理保险业务,利用他们对工程风险管理和保险的专业知识、经验,代表业主的利益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争取最理想的保险条件和最优惠的保费,并提供购买保险后的后续服务。风险管理和保险顾问同业主方的风险管理人员一起组成项目的风险管理与工程保险班子,它是项目管理班子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看出,工程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需要懂保险、懂金融、懂法律、懂技术、懂管理的综合性人才。它是在全面熟悉保险学及工程技术(包括土木工程技术和安装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造价管理以及风险分析的理论与方法,为保险人、投资业主以及承包商提供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精算业务等方面的科学依据。因此,对于工程保险人员来讲,除了要掌握有关保险的理论与方法外,还需要对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理论,特别是工程计价的理论与实务有相当深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必将使社会对工程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而据天津市平安保险公司统计,目前本市基本上还没有专业从事工程保险业务的人员;另据中国保险协会提供的数据,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从事工程保险的专业人士还不到1%③。在社会工程保险的实际工作中,很多具体的工作者缺乏专业的保险学理论基础知识,也无法单独完成有关的工程保险工作,无法适应社会、市场以及工作岗位对工程保险人才的需要,就造成了在工程承保过程中以及出现工程险情后,保险公司不得不聘请专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师或具有工程技术知识的专家来参与承保和理赔工作,使承保及理赔费用大大增加,从而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建筑业市场对工程保险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与工程保险人才的培养力度的严重不平衡必将影响到我国建筑业市场和保险行业的发展与完善,这些现象也必须引起各有关高等教育部门及开设保险专业的大专院校的重视,抓紧培养工程保险人才。同时我们也可以利用外资保险公司来培养我国的保险人才,让国内的保险机构参与竞争促进其现代化。

  结 论

  本人通过阅读大量的书籍和资料,对工程保险有了一定的认识的基础上,写出了此文。本文是在分析了工程项目所面临风险的来源和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工程保险的监管、险种及费率与其他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通过比较,找出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险种单一、费率高、理赔难、缺乏保险人才和中介机构等,并分析了形成这些差距的原因。

  通过工程保险监管方面的比较分析中,得出如下结论:与英国实行的政府监管较为宽松、偏重于行业的监管模式相比,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比较严格的,而与同样实行由政府进行严格监管的美、日两国相比,我国的监管模式又过于严格,这样就抑制了保险经营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从我国的监管立法来看,我国也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从这些方面进行改进。

  通过工程保险险种方面的比较分析中,得出我国的险种结构比较单一,而在发达国家其承保范围贯穿着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从是否实行强制保险来看,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在所有建设工程中均要实行人身意外伤害险。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的工程保险机制应当从加大监管力度、扩大险种、加快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推动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等方面来改进。

  本文在对其他国家工程保险机制的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保险的性质进行了新的界定,认为工程保险不仅只是在普通的保险学教材理财产险的一个险种,而是结合了人身保险、产险及责任保险的一个综合性险种。尽管本论文对中外工程保险机制进行了较深入地比较分析,但是鉴于本人收集的资料有限,时间紧张的原因,本文尚未对工程保险合同的确立和合同文本内容的范式作探讨,望后续研究者能继续深入研究,并希望阅读本文的老师和同学能给予批评指正。

  致 谢

  在本人完成本论文的过程中,受到了许多老师以及同学的帮助,使我在大学生活中留下了美好的回忆。特别是尹贻林、陈伟珂、黄艳敏三位指导老师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

  由于论文题目跟我所学的专业关联不大,我对保险业的了解也很少,所以在初期写作难度比较大,资料也比较缺乏,老师们给我提供了很多查找资料的方法和机会。同时,黄艳敏老师给我提供了自己搜集的各种关于工程保险的资料,使我通过阅读资料和书籍对工程保险有了一定的认识,而且在我写作的全过程中,黄老师一直给我提出合理的建议;陈伟珂老师对我文章中所使用的技术路线问题多次进行指导,并提出修改意见,特别是在论文的后期完成中,陈老师给我很大的帮助,使我的文章充满了生气;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尹贻林院长在百忙之中帮我审阅论文并多次给我提出了宝贵意见,并给我们带来了一堂让人受益匪浅的修身课,让我懂得许多做人处世的道理;我还要感谢杨红雄老师、王亦虹老师帮我审阅英文翻译。老师们严谨的治学态度也让我深受感动。

  在这里,我由衷地向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们表示感谢。谢谢各位老师给予我的指导和帮助!

  2003年6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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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尹贻林 《工程项目管理学》 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 289

  [2] 于久如 《投资项目风险分析》 机械工业出版社 2

  [3] 雷胜强 《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8

  [4] 卢家仪、卢有杰编著 《项目融资》 清华大学出版社

  ① 郑有明、郑祚春等编著 《保险理论与实务》福建人民出版社

   

  ②李明,高欣 《国际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基本内容研究》 《基建优化》 2002.10

  ③田元福,李爱春 《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探讨》 《兰州铁道学院学报》 2001.10

  ④ 郑有明、郑祚春等编著 《保险理论与实务》福建人民出版社

  ① 段昆 《当代美国保险》 复旦大学出版社

  ②任树本,包锡盛,刘世虎 《工程保险,建设项目的风险保障—英国工程保险制度借鉴》《中国投资》 2002.7 

  ③ 申曙光 《保险监管》中山大学出版社

  ④ 彭雪梅《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财经科学》2000年第3期

  ⑤ 张劲松《入世与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重构——以五年“过渡期”为核心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 2001.11

  ①孟宪海 《国际工程保险制度研究借鉴》《建筑经济》2000.9  

  ① 黄如宝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合理确定》《建设监理》 2000.5 

  ①彭利,蒋雪辉 《建筑工程保险探析》 《内蒙古保险》 1999.2

  ②李爱春 《浅析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构建》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2.6

[责任编辑:tu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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